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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例請教大家

本人任職的公司是領月薪的 月休8天採輪休制
但是月薪分成兩個部分 底薪+獎金(合計約38K左右)
獎金只是說好聽的 其實每個月都一樣(甚至最近有減少)
現在問題來了
由於公司方面工作量不定 所以有時候會叫員工休假日加班
但是給予的加班費只有底薪(7XX元)
我曾問過這樣算合理嗎 公司方面給我的回答是
[當日有上班8小時的,後續延長加班2~4小時才有1.33~1.66的加班費]
[你們休假日出來加班的只有1倍底薪的薪水]

7XX元作8個小時根本不足最低薪資 這有符合勞基法嗎
公司方面的說法讓我有點混淆了 去查了勞基法相關的條文也不清楚
所以上來問問大家的看法
而目前由於7XX元的加班費實在讓人不爽 所以大家也就耍脾條不加班

2016-06-17 9:5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案例
假日加班一天加班費就是月薪除以30。很鳥,但勞基法就是這樣。
bbc30000 wrote:
本人任職的公司是領月薪的 月休8天採輪休制
但是月薪分成兩個部分 底薪+獎金(合計約38K左右)
獎金只是說好聽的 其實每個月都一樣(甚至最近有減少)
現在問題來了
由於公司方面工作量不定 所以有時候會叫員工休假日加班
但是給予的加班費只有底薪(7XX元)
我曾問過這樣算合理嗎 公司方面給我的回答是
[當日有上班8小時的,後續延長加班2~4小時才有1.33~1.66的加班費]
[你們休假日出來加班的只有1倍底薪的薪水]
7XX元作8個小時根本不足最低薪資 這有符合勞基法嗎
公司方面的說法讓我有點混淆了 去查了勞基法相關的條文也不清楚
所以上來問問大家的看法
而目前由於7XX元的加班費實在讓人不爽 所以大家也就耍脾條不加班


你該不會跟我同公司吧,面試時薪資談 xx K
結果領薪水時變 aa K(月薪) + bb K(獎金) = 當初面試談的 xx K

不過對我來說分這樣沒啥差就是了
但對作業員來說就有差了


ps.這樣的方式在鄉下傳產好像很多

這樣公司幫員工處理勞保之類的,可以比較省錢的樣子,用底薪計算。

bbc30000 wrote:
但是月薪分成兩個部分 底薪+獎金(合計約38K左右)
獎金只是說好聽的 其實每個月都一樣(甚至最近有減少)

休假日加班
給予的加班費只有底薪(7XX元)
這有符合勞基法嗎


看似合法,但不是沒有缺失...
不想為了一次多500元變成黑人的話,建議找理由不在休息日加班吧


badday wrote:
你該不會跟我同公司吧...(恕刪)

這種做法在業界很常見 可以規避一些費用


emeryville wrote:
假日加班一天加班費就...(恕刪)

重點就是這裡
月薪指的是底薪還是底薪加獎金呢
根據勞基法所說的工資指的是經常性薪資
所以雖然公司方面把我的公司拆成兩個部分
但是我常態領到的工資就是這兩個部分的總和
所以應該是要以(底薪+獎金)/30來發給休假日加班費用才對不是嗎

說真的不是勞工要占什麼便宜
大家出來工作求的就是一份薪水
被公司凹工時還是福利什麼的都沒關係
唯有錢的部分不能讓步

目前打算把一些問題集中一下以後直接去勞工局的免費律師諮詢服務問個清楚
勞基法的假日加班費是這樣算的,經常性薪資(底薪+伙食津貼)/240=你每小時薪資

每小時薪資*假日加班時數*2是加班費。

假設經常性薪資是48000,所以每小時是200元,假設某周六是你休假日,但來公司加班5小時,則當天加班費就是200元*5小時*2=2000元。

則本月份薪水就是48000+2000=50000元。

月薪歸月薪,加班費歸加班費。

勞基法第 24 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例如周三上班到1800,你到2100才下班,加班3小時,其中2小時*1.33,1小時*1.66倍。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例如周六0800加班到1800,總共加班10小時,但通常會扣除中午休息1小時,所以是9小時*2。
"NIKON D200"+"12-24 F4"+"24-70 F2.8"+ "50mm F1.8"+"70-300G VR" +SB800
勞動部自104年7月1日起,每月最低基本工資為20,008元,20008/30=667元
你公司一天7XX表面看起來沒違法,實際認定獎金部分看是否為經常性給予,才可列入
員工當然可以拒絕加班~

勞動部強調,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雇主如違反基本工資規定,一經查獲,除可處新臺幣2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外,主管機關將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另將按次處罰。此外,短付之工資,雇主仍應補足。勞工如有權益受損者,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本部專線(0800-085151)申訴,將立即依法查處。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聯絡電話:02-8995-6866
http://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22751/
bbc30000 wrote:
[當日有上班8小時的,後續延長加班2~4小時才有1.33~1.66的加班費]
[你們休假日出來加班的只有1倍底薪的薪水]...(恕刪)

你們是輪班排休制的,排休日也算等同常日班員工的週休六和日
[你們休假日出來加班的只有1倍底薪的薪水]-->應該不合理
技術員、保全、服務業等排休業,在勞基法應有專門加班計算規定,研究看看吧
排休日出勤應該視同白班的六日出勤,所以是兩倍...。

除非他輪班到六日算你兩倍...

第 30 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84*2+8*2~3=184~192...超過就是加班,而且包含加班在內時數也有上限,超過就是違法。
鳥兒在歌唱,花朵在盛開,在這樣的日子裡,像你這樣的三寶/邪教徒,就該被地獄業火焚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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