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月薪分成兩個部分 底薪+獎金(合計約38K左右)
獎金只是說好聽的 其實每個月都一樣(甚至最近有減少)
現在問題來了
由於公司方面工作量不定 所以有時候會叫員工休假日加班
但是給予的加班費只有底薪(7XX元)
我曾問過這樣算合理嗎 公司方面給我的回答是
[當日有上班8小時的,後續延長加班2~4小時才有1.33~1.66的加班費]
[你們休假日出來加班的只有1倍底薪的薪水]
7XX元作8個小時根本不足最低薪資 這有符合勞基法嗎
公司方面的說法讓我有點混淆了 去查了勞基法相關的條文也不清楚
所以上來問問大家的看法
而目前由於7XX元的加班費實在讓人不爽 所以大家也就耍脾條不加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