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tw.news.yahoo.com/%E9%81%B2%E5%88%B0%E5%A4%AA%E5%A4%9A%E8%A2%AB%E8%A7%A3%E9%9B%87-%E8%80%81%E9%97%86%E8%B3%A0%E5%A5%B9333%E8%90%AC-180100299.html
這篇新聞,不知道大家如何看待這裡面的員工和做出判賠審判的法官?
補上原文:
郭姓女子在旅行社任主管,經常上班快遲到時就先拿手機遠端打卡,李姓老闆氣得開除她;但最高法院認為解雇違法,判決雙方僱傭關係存在,旅行社應自三年多前解雇時起,按月付郭女薪水九萬元至復職日,估計至少要付三百三十三萬元,全案定讞。
郭姓女子是台北市某旅行社負責韓國旅遊業務的部長,工作兩年多後,二○一三年四月底收到公司表明終止勞動契約的存證信函,氣得控告公司。
郭女主張,她表現優異、屢次加薪,李姓老闆卻要求她自動離職。她拒絕隔天,對方竟說她沒正常出勤、經常遲到,虛構事實終止勞動契約,還叫她即日起不准進公司。
郭女說,就算她常遲到,情節也不算重大,公司從沒告誡她或施以較輕的懲罰,反而加她薪水;老闆違反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她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給付薪水。
李姓老闆辯稱,上班有五分鐘緩衝,但郭女頻繁遲到,她錄取後第二年遲到五十四次、第三年遲到四十三次,嚴重影響公司秩序,還用手機登錄公司系統偽造出勤紀錄。
一審法院認為郭女多次遲到卻拿手機打卡,違反勞動契約,也違反員工忠實義務,合議庭判她敗訴。
二審法院認定郭女兩年遲到七十八天,次數雖多,但每次約五至十五分鐘,並不嚴重。旅行社若認為遲到影響公司秩序,應依勞基法加以處罰,公司卻沒告誡、罰薪水或降職等漸進式處理,因此改判郭女勝訴。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若那位員工可以符合上班的時間到公司打卡
自然就不會被老闆開除
若該老闆真的是惡質老闆
也不要被他逮到機會開除
這次是確定全案定讞獲賠
要不然這案子後面還不知道會花多少公帑
和社會資源
但是法官的判決也真的是很妙
(星爺是這麼說的:我對你的景仰,有如滔滔江水,連綿不絕,更有如黃河氾濫,一發不可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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