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某醫院工作,工作已經五年了,我們是一年一約,
今年合約到了,我就辦離職,既然合約到了,就當然沒有違約金
的問題,但是卻被要求賠償制服的錢,醫院說因為我去年有訂
做制服,所以你要再做滿一年才不用賠,要依你的到職日為準,(我
的到職日是11月),當時簽署的合約上並沒有註明賠償制服錢的條約,
甚至在訂做制服時,醫院也沒有明確告知如果做了制服必須再做滿一年,
我就拿合約跟醫院吵,醫院說制服不算合約裡面,是他們自己內部
規定的,要扣錢的東西事前都不用先講的呢,....這根本變相的搶錢阿
請問大大們,醫院有違反甚麼法律嗎?還是我就該乖乖認賠呢?
雖然制服錢金額不多,但覺得是心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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