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到期離職卻要陪制服錢,合理嗎?

小弟在某醫院工作,工作已經五年了,我們是一年一約,
今年合約到了,我就辦離職,既然合約到了,就當然沒有違約金
的問題,但是卻被要求賠償制服的錢,醫院說因為我去年有訂
做制服,所以你要再做滿一年才不用賠,要依你的到職日為準,(我
的到職日是11月),當時簽署的合約上並沒有註明賠償制服錢的條約,
甚至在訂做制服時,醫院也沒有明確告知如果做了制服必須再做滿一年,
我就拿合約跟醫院吵,醫院說制服不算合約裡面,是他們自己內部
規定的,要扣錢的東西事前都不用先講的呢,....這根本變相的搶錢阿
請問大大們,醫院有違反甚麼法律嗎?還是我就該乖乖認賠呢?
雖然制服錢金額不多,但覺得是心情的問題!!

2016-06-09 23:25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合約 制服錢
內部規定要白紙黑紙...叫他拿出來丫....
我看到時又是無中生有
一年一約
一切以白紙黑字紀載為準
沒有記載法院上只能含淚吞

是我,我會直接存證信函
表明離職合乎勞基法條規以及合約辦理
如欲刁難後續
之後法院將賠償名譽;精神;訴訟期間損失
就看對方法律團隊要不要跟你拚了!!!

前提是你的合約正當性

以後不回文了,以免被挑語病

樓主加油,有問題直接去當地勞工局問比較快

在這邊問酸民居多

yoyo1202 wrote:
小弟在某醫院工作,...(恕刪)


如果事前沒有約定! 制服費用 真的 不可以跟你要求負擔喔!

如果雙方有約定則依約定辦理!

請參考台北市勞工局發布簡報


wuzenjar wrote:
勞動基準法第22條...(恕刪)


勞動部台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釋:...另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這一條只是建議好嗎!

顯不妥當 = 這樣做只是不好,但是不會整樣...



小吹吹 wrote:
這一條只是建議好嗎!
顯不妥當 = 這樣做只是不好,但是不會整樣...


光從樓主的發文就可以看見很多有意思的地方

樓主原文已經說得很清楚了,合約中並無約定
如果雇主逕自從勞主工資中扣除制服費用

則違反

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或 勞動基準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函釋示是拿出來給樓主參考的,樓主的標題不是問何不合理嗎?我又沒說是違反函釋...

我發現你常常挑我回文的毛病,算了...你贏了,以後不回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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