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小弟我民國58年出生,預計今年6月30日被資遣離職,
勞保年資23年4個月,
請問資遣後在原單位繼續加保至25年,
或以個人名義繼續加保至25年,
然後65歲可請領老年給付,
這樣的想法跟做法對嗎?還請指點一二,
網路搜尋相關規定看得有點霧煞煞,謝謝
舊制的自請退休條件如下:
依勞基法第53條規定,勞工必須於同一事業單位服務15年以上且年滿55歲或工作25年以上得自請退休.
資遣是要造冊通報勞工局,因為如果屆時你要申請失業給付才好統計,因此勞工局會通報勞保局,
所以事業僱主需於資遣事實發生時一併將你的勞健保轉出,這樣勞保局就會知道你已經不在同一事業單位了,
因此你的年資就會中斷,意味著你的勞工退休金沒了,這就是勞退舊制的弊病,事業僱主可以惡意資遺,規避勞工的退休金.
但是舊制為防止此弊病故資遣費用訂得比較高,每滿一年給一個月資遣費,未滿一年依比例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
所以開版大可以領至少23.33~個月資遣費.
一旦將你轉出(退保)年資就歸零,如果原單位沒雇用你還讓你繼續加保可能違法,而且屆時還要付你退休金,那何苦資遣你?
看來你們公司還真狠,差一年多就可以領退休金,竟然還資遣,有那種惡意的意味在.
因為以你25年年資來算,應該可以領到40個基數,簡單說就是40個月啦,現在變23個月...
所以新制的好處是事業僱主將你的退休金提撥到你的個人專戶,而不是事業的退休金專戶,
就算勞工離職,退休金帳戶跟著勞工走.
ufna0749 wrote:
請問各位,小弟我民國58年出生,預計今年6月30日被資遣離職,
勞保年資23年4個月,
請問資遣後在原單位繼續加保至25年...(恕刪)
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自願續保者,應於離職退保之當日由原投保單位辦理續保手續。但投保單位未於離職退保當日為其辦理續保或依前條規定由有關團體代辦者,應於被保險人離職退保之當日起二年內辦理續保手續。
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之當日起二年內,有再受僱從事工作後又離職退保情形者,其續保規定如下:
一、 被保險人再離職退保事由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得以前被裁減資遣身分辦理續保。
二、 被保險人再離職退保事由符合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得選擇其中之一被裁減資遣身分辦理續保。
前二項保險效力之開始,自續保申請書送達保險人或郵寄之翌日起算。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ufna0749 wrote:
請問各位,小弟我民...(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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