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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讀生辭職就被告業務侵佔

已和解~已和解~已和解~已和解~已和解~已和解~已和解~已和解~已和解~
2016-05-18 17:3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業務侵佔
不是人家告就要怕,到時反控
也要記得收資料,到底浪費多少時間,他沒告成就反告回去要賠償。

文韋翔 wrote:
事實經過:閃光兩個...(恕刪)


對方只是嚇嚇你

就算真的進法院
也是不起訴處分
別擔心

到時檢察官會教訓他的...
bioer wrote:
不是人家告就要怕,到...(恕刪)

不是怕不怕的問題,
而是被告了,
跑法院就夠勞神浪費時間了
文韋翔 wrote:
事實經過:閃光兩個,,,,,, 因為前一天晚上下班時店長拿了一本調茶手冊要她回家背,剛好隔天就說不做了,店長就賴她說晚上10點前把制服和手冊拿回去還他,不然他就要報警告業務侵佔,我們在六點多就拿過去了 ..(恕刪)



-----> 相信路口有很多監視器與GPS可證明你們六點多有去 但店長要晚上10點叫她再過去當面跟他談
就算他先到警局去告閃光業務侵占 警局只會函送地檢處 檢察官會發傳票給"閃光" 但不用緊張 真的不用緊張
到地檢處 偵查庭後只要據實以報 相信店長要告侵占也不成立 檢察官會以證據不足不起訴--->就沒有法官傳喚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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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長回說誰知道你有沒有影印,是不是別間派來搜查機密的
------> 請店長證明閃光有拿去影印的證明再說 不是店長說了算 凡事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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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閃光拿到傳票 上面會註明被告的原因(如侵占) 那閃光也可以反控告店長誣告(刑事民事賠賞一起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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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規定,侵占罪可分為普通侵占罪(第三百三十五條)、公務或公益侵占罪及業務侵占罪(第三百三十六條
侵占罪之成立,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
雖行為之外形各有不同,要必具有不法所有之意思,方與本罪構成之要件相符
ーーーーー> 如上所述 閃光在第一時間六點多就拿過去了 所以無不法所有侵占的意圖 當然不構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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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不起訴後 自然不會有到法院的事 只要心裡坦蕩蕩 不用怕!
出社會這類事情常見 碰上就面對 店長就是吃定你們怕事怕上法院 要你們先低頭求饒]
他告人也要上法院 除非他有錢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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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暴粗口 見面或電話或LINE 都要謹嚴慎行 免得他又告侮辱
決不要打電話向他求饒或面談協商
他若主動打電話來協商 可 在公開地方 鄉鎮公所有協調委員會 協談結果有法律效力
沒想到飲料店老闆已經落魄到只能靠告員工為生了,,,,,,,,,,,,,,
已和解~已和解~已和解~已和解~已和解~

文韋翔 wrote:
他真的問題很多,剛...(恕刪)

收集他的謊言就可告誣告喔 人證物證錄音檔等
已和解~已和解~已和解~已和解~已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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