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我目前任職公司老闆老闆娘員工會計加起來是六人小公司,我職務是外務做業績工作,任職未滿三年兩年多,想提離職用口頭告知即可,還是需用line跟老闆說留底?避免法律問題
喵小易 wrote:勞基法我們先看看第十五條
事情是這樣的,我目...(恕刪)
第 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一般上班族大多是不定期契約
有疑問可以去看一下第九條,這邊不贅述,因為不是主要討論重點
然後我們來看看第十六條講的時間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所以你工作超過兩年而未滿三年,20天前跟老闆說你要離職(最好發mail或寫離職信壓日期)
20天後法律自動生效,老闆要是不准你走就是違法
吾所以有大患者,為吾有身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