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許多大大的回應,目前公司已給善意回應,謝謝各位前輩的資訊幫忙
hevalence wrote:
訂個法規定得亂七八...(恕刪)
個人覺得這不是鑽漏洞,擺明就是違法
節錄勞基法第30條(雙週80小時的由來):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這裡面規定明明是上限(不算加班),而不是要勞工"做好做滿"
要不然的話造貴公司的說法,我放特休/彈休 或是其他國定假日,豈不是還要來補班補成80小時?
還敢說是老闆的德政.....這恥力也真是太高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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