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拍買家以胃口喜好不和之理由要求商品退貨,只能乖乖同意?

我的一位親戚是做網拍(沒屋頂) 他的商品是關於音響 耳機....
最近遇到幾個買家以商品與自己的喜好及胃口調性不合,要求退貨退款.
搞得他很煩惱,他的網拍賣場有明確註明可以面交取貨,就是希望遇到
這類的客戶時可以先來試用,確定喜歡後再購買,但對方沒有使用這個
體貼的購買方式就隨興下標,等到收到貨使用後只以上述理由立刻要
求退貨退款! 也搬出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來理直氣壯要求我從事網拍
親戚必須照辦.....
消保法第19條第1項:「郵購買賣之消費者,
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
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我的親戚只是單純個人小賣家非公司行號,他也沒有成立任何公司。
那個要求退貨的買家就以下面的法規當靠山,看了下似乎没有任何空
間餘地可以不退貨啊!所以他感到很不解也不平,這法條若被不善的
買家用來攻擊賣家,破壞賣家的賣場,豈不是一點保護賣家的正義力
量都沒有?所以…我們討論很久都不知有何對策?難道真的要讓任性的
買家予取予求???大哭

請問大大們,這樣的情況只能一昧地順從嗎? 商品沒有瑕疵只因不合
買家的胃口就必須被退貨,似乎太保護買家對賣家嚴苛.因為不知道是
否還有其他維護賣家的方法與相關資訊想來問問有經驗的前輩們!請
分享指點下,感恩....
2016-04-17 1:42 發佈

uyroo wrote:
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
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民法第259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故,拆封、使用後的商品,除非瑕疵(民法第359條、第360條與第364條)...要求退貨,似乎於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http://whclive.blogspot.tw/2008/07/business-to-consumer-and-consumer.html


這問題直接拜google大神比較快吧= =
歡迎參觀我的BLOG http://princebike.blogspot.com/
我經營雅虎拍賣邁入第十年,

一開始會收運費,至少不損失運費,

後來不收運、手續費、刷卡費都吸收,

不喜不用任何理由,退就全額退款,

要吃這行飯就要有每個月抓一筆費用來損耗,

包括商品微損傷(有的極輕微也無法叫人家出,即使出貨前拍影片也難以釐清,是否宅配震壞等,我是都認賠),

你可以面交的不給退、我也是這樣,

可是郵件就要給退,你是否成立公司行號和適用鑑賞期無關,

判斷依據給法官,而且廣義來說確實已經是專業賣家,

除非你僅有一樣自用轉賣,以上。

查詢了下企業經營者法條的解釋,但還是有看沒懂??個人為單位的網拍賣家是否為企業經營者??


所謂企業經營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是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其意義說明如下:
(一)企業經營者為營業之人: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的廠商業者,不論該業者為公司、團體或個人,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從事農林漁牧之企業經營者屬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企業經營者,但一般從事農林漁牧之人,只是偶而將其生產品出售,並不是以之作為營業,故非企業經營者。公權力行使機關不是營業之人,也不是企業經營者。另外,企業經營者並不包括其所屬員工在內。
(二)企業經營者之種類:企業經營者依其責任可分為下列類別:
1、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2、從事經銷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3、從事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4、從事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
你引的文不是寫得一清二楚?
個人也是。
uyroo wrote:
查詢了下企業經營者法...(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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