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下班途中車禍休養4個月,但因三個月後以拆石膏、第四個月做復健完就去上班了!後來申請職災又因公司無團保,公司需給付我3成薪資與醫藥費、而我跟公司說明時公司態度惡劣還講難聽話、我一氣之下去勞工局申請調解、調解完後勞工局判賠4個月3成薪資與醫藥費成立,隔天公司以勞基法第十二條第四項將我解雇,但公告上並無說明原因,我現在還搞不清楚,雖然早知會被請走 但應該只能資遣我啊 但他沒說原因就用無需警告直接解雇我?這樣能成立嗎?在來...因申請職災需公司蓋章後將文件送往勞保局.而我用line告知經理文件是否給他看過 經理說不用..反正也是勞保局審.我又跟他說上面需蓋公司章經理直接說 人事那邊有一顆應該可以,我回答那我拿去蓋了喔?經理回答 嗯..但我也是請人事蓋!因為我就是怕這樣...!(以上有line對話記錄)
現在...公司因不爽我申請調解 現在要告我偽造文書(自己拿公司章蓋)然後跟我說..如果我不想被告的話請歸還第四個月薪水的三成(因我第四個月做復健)。而且公司有簽一張 讓我留職停薪一年的單子..我也才休四個月而已,上面有經理跟老板與負責人的簽名跟印章!
補充一下..老板下來就是經理,調解也是經理跟我談..態度惡劣也是經理,總之一切都是經理在主導..到最後我用line紀錄給他看說明是他同意我們才拿章自己蓋,但現在經理確說.他同意的沒錯,但我沒讓他知道我要蓋什麼?根本太扯了..我有跟他說申請職災用的,也跟他說要給他看過嗎?他自己說不用..反正也勞保局審的!然後他又說了一句更扯的...我答應給你們蓋沒錯!但我並不能代表公司?請問..老板下來就是他..更何況公司營運所有大小事都他在處理...現在卻跟我說這種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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