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一下,
被獵人頭面試了一家總部在美國,亞洲區辦公室在香港的外商。
我是在亞洲區辦公室上班的員工。
工作內容是在家辦公即可,但要隨時出差美國總部及他們的OEM外包商確認產品。
台灣端可能只有我一個人,
目前已和未來亞洲區的主管談過、和美國總部的技術主管談過,也給了大概的薪水範圍。
現在就等下一階段的正式確認。
我比較有疑問的是,
我這份工作到底適用於哪邊的法律?
因為他不像其他外商公司在台灣設有辦公室或分公司,
萬一有勞資糾紛時到底是台灣的勞基法保護我,還是香港的勞基法,還是美國的勞基法?
我該如何和他們確認這些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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