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etoro00 wrote:請問關於法定員工離...(恕刪) 包括休假日查了一下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不過若未滿三個月離職倒是沒查到需多久提?
dp41 wrote:包括休假日查了一下...(恕刪) 基本上這一條沒人在鳥的= ="(指資方)也不用太相信啥資方都是按照勞基法在走的鬼話,因為隨便抓都能抓出最少三點以上違反勞基法的地方!員工離職前預告或遞辭呈常態都是這月初呈上,月底上完班就沒事等領錢,若是公司人事部還是相關主管在日期上作文做手腳還是要刁難的話就儘管去告他們吧,頂多扣點錢而已= ="我朋友是遇過辭呈被主管扣著導致上頭不知道,上頭怪罪下來,該主管還鳥毛一堆,後來是我出面"處理"掉的,她上頭也額外付了一筆給她賠罪
朋友的親身案例,在某公司待了半年多,跟帶人的直屬主管(組長)不合想離職,所以就有去應徵其他公司,然後順利錄取(薪資福利都比較好),例如現在是4/1日,新公司約定5/1報到上班,在勞基法規定工作3個月以上1年以下,於10日前告知,所以他於4/2日上班即提出4/30離職跟人資要離職單,隨即公司主任,經理馬上慰留,就這樣日復一日過到4/15,沒人願意給他離職單,只要他提出要離職單馬上跟他打哈哈要他在想想,他因為已經於5/1有工作要去報到,申怕被公司婊(如一直給你拖,然後你4/30硬要走,就說你曠職),最後我朋友在4/18寄存證信函給公司說4/30要離職,公司於4/19收到時,人資就乖乖的拿出離職單給他填寫,順利於4/30離職。補充一事,因公司收到存證信函,同事很多人不曉得是什麼原因,然後他的組長到處跟人說,他寄那個是要告公司,到處抹黑他
zxcvbnm121441 wrote:有另一種法定30天,但15天就拿到離職證明,既然拿到事後雇主要求補回15天,怎辦...(恕刪) 員工要走,甚至當天下午就閃人,對自己來說都沒問題但公司要找人交接、要花好幾天甚至幾週時間面試找人法規那樣寫,主要是給公司方便和應對,越資深的員工要配合更久的交接期但這不是絕對日數,10~30天算公司權益,公司若同意,隔天就讓你離職也可以但離職證明日等同於同意離職日,就跟簽約一樣約都簽了哪來翻盤,同意離職並辦完手續了,事後又要求補回日數很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