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跟華碩朋友聊天,
聽到他說去年國稅局說他逃漏稅,
沒有申報大陸的收入,
我聽了覺得很不合理,
因為大陸地區收入再拿到薪水就前就扣除所得稅了,
為何台灣國稅局還說那要申報,
最扯得是,竟然說那算境內收入,
什麼時候是一個國家了??
取得其國人在對方的收入資料,
國稅局會這樣說,
頂多是合理懷疑。
可能是看到你在台灣沒啥收入,
而且長期在大陸居留,作出的推論。
現在有在中國工作的台灣人,
幾乎沒有人會把中國的收入,
拿回來台灣申報,因為根本完全查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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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是屬人兼屬地主義,
屬人是指你是台灣人,就要繳台灣的所得稅,
不管你是從台灣、美國、中國…那裡賺來的。
屬地是指,你在那賺的,就要在那繳稅,
所以你在中國賺的錢,要在中國繳稅,
外國入到台灣也是一樣,
有收入,也要繳台灣的稅。
但這樣可能會雙重課稅,
所以基本上都會規定,
他國的收入還是要申報收入,
不過已繳過的稅也可以拿來抵繳。
除非台灣的稅率比較高,
否則不用再多繳。
EX I 台灣稅率較高:
台灣收入100萬,要繳12萬,
中國收入100萬,已繳14萬。
以台灣的稅法重新計算,
應繳27萬的稅,
所以只要繳13萬。
EX II 台灣稅率較低:
台灣收入100萬,要繳12萬,
中國收入100萬,已繳14萬。
以台灣的稅法重新計算,
應繳25萬的稅,
就還是要繳12萬的稅。
因為不能因為加計外國的收入,
反而使得在台灣要繳稅減少。
wayne0803 wrote:
今天跟華碩朋友聊天...(恕刪)
大陸所得不算境內收入
應該是你朋友會錯意了
但非境內所得也要申報
這是依據101年通過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
依該條例第12條第一款規定
第12條: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
款金額後之合計數:
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
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所以,只要你是中華民國的國民
在境內有居住滿183天,隔年五月不管境內境外所得都要乖乖申報

在大陸地區扣掉的稅要看是否適用租稅協定可以抵稅(這就沒研究了)
jason_vaio wrote:
所以 『在境內有居住滿183天』<--這句很重要。
那是針對外國入,
如果是拿中華民國護照,且在台灣有戶籍的話,
超過31天,就要申報所得稅。
如果少於31天,
則還要判斷生活重心是否在台灣,
例如:
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所以如果是一年回台六次,
每次十天,
就已經超過31天了。
更不用說有戶籍、有健保,
就還是稅法上的中華民國國民。
每年一定要申報所得稅。
prestonchen wrote:
在大陸地區扣掉的稅要看是否適用租稅協定可以抵稅(這就沒研究了)
這個是確定可以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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