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工作室試做三天?

請問一下各位大大,詢問個經驗

日前去面試了設計工作室,對方面談時並未談到是否錄取

僅說先"見習"三天,第三天再決定是否錄用

且未談到見習是否有薪水

這對於設計工作室來說

是個普遍的情況?

工作室規模並不大,小公司
2016-02-26 15:2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設計工作室
突然有種不想花錢請臨時工的念頭從腦裡閃過!!

bkjl58p wrote:
突然有種不想花錢請...(恕刪)


沒錯 又來個掃廁所的
HELLO
見習的意思就是你自己決定要做什麼,老闆無權指示你.你要走出公司買咖啡也沒人能管你.
見習在我們單位的好處是可以看清楚這個新人的個性,積不積極.
會不會主動協助.

簡單說,你是來參觀的,沒義務做任何事.
但你真的想要這工作,就別這麼想.認真表現.
如果不想要這工作,就別浪費時間去了.
sentary168 wrote:
請問一下各位大大,...(恕刪)


見習? 看你積極度?
不是有試用期可以用嗎?
見習不用做事? 來參觀?不會連個辦公桌都沒給吧?

asdtw wrote:
見習? 看你積極度?
不是有試用期可以用嗎?
見習不用做事? 來參觀?不會連個辦公桌都沒給吧?恕刪)


依法沒有試用期這種東西.
上班一分鐘就要保勞保健保否則違法.
來上班一分鐘不錄取還要給資遣費.否則違法.

所以乾脆請你來看,
你喜歡就待,公司也喜歡就錄取.
免得面試主管眼光太差找到不適合的.

IIIIIIIIIIIIIII wrote:
依法沒有試用期這種...(恕刪)


沒有試用期 好像不是你說的算吧
HELLO

小胖艾 wrote:
沒有試用期 好像不是...(恕刪)




試用期原本在勞基法之中有明文規定,但1997年修法時,將相關條文刪除。

但資遣費相關規定則沒有取消,不論是否正職或試用期。使用勞退舊制者,每工作滿1年資遣費以1個月計,未滿1年者依比例計算;使用勞退新制者,每工作滿1年資遣費以0.5個月計,未滿1年者依比例計算。

即使是試用期的期間,仍需為新進勞工投保勞保與健保。
試用期並不是無薪的志工,雇主不得違反勞基法,假藉實習或體驗名義剝削勞工。

如樓主所言三天實習是要正常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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