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資遣費計算&預告工資問題

我2/19當天被公司遣散和做到當天,也沒給預告工資;公司理由:公司業務緊縮,有減少勞工之必要;但我工作滿1年又315天所領到的遣散費只有$26,250元,總覺得很怪!!(有這麼少嗎?)但我有打電話到勞保局詢問,服務員說是以要遣散往前推6個月實領薪資(沒扣勞健保部分,我已經扣除公司福利金$200和公司遲到費用不到500元)每月均計算/個月29,029元,是否有人可以幫忙算一下,遣散費+預告工資,我總共可以領到多少遣散費? 舊制和新制的遣散費可領費用?
2016-02-22 16:16 發佈
勞基法
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十二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
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
就算您做滿二年整好了.

現在都新制了.所以一年可以拿到半個月的薪水.

您剛好應該可得到1個月的薪資(資遺費)

至於預告工資好像是七日還是一個月吧.

這點我不太確定.

要請後面的人補充了.

您只拿到26.我覺得應該有少給喔~

另外要去申請非自願離職.

這樣您才能去領非自願的錢.

記得和前公司拿非自願離職單.

liyuwang168 wrote:
我2/19當天被公...(恕刪)


法條有人貼了,這邊就不再貼了.
平均薪資的算法是每個月應發而不是實發,福利金不用扣掉,因為那是你應得的,還有像是勞健保也是不能扣掉.
樓主工作315天也就是1年10個月又多幾天,因為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所以年資等於1年11個月,
因未滿一年,所以以比例計是11/12=0.917,
若以樓主算的平圴月薪資為29029算,等於:
0.917*29029*0.5+29029*0.5=27824.3
另年資為滿一年未滿三年,預告天數20天,所以預告工資:
20*29029/30=19352.7

新制上路後才加保的一律適用新制.
記得請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打完收工.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