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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用全勤獎金的名義扣除應得薪資?

如提

當初講好25K包含全勤

小弟做一個禮拜7天後後覺得不合便請辭

應得薪資應該為(25K/30)*7=X

但公司卻在X裡多扣一條名為全勤獎金的1000塊!?

請問各位大大這樣合理?是否違反勞基法?
2016-02-15 22:50 發佈
我個人的看法…

全勤只是雇主用來灌水(薪資及避稅)的一種說法,且計算通常是以一個月為準,你只上工七天就離職,當然不會含全勤獎金。所以你的算法有誤,你應該先去查清公司核給你的實際本薪(底)為多少。
tpdrrl wrote:
我個人的看法…全勤...(恕刪)


我的問題是 當初條件說好為25K包含全勤獎金

應得薪資為做七天(25K/30)*7=5631元 算個假設就好不管

全勤獎金不是沒做滿一個月就領不到而已嗎?

為何可以在應得薪資5631裡多扣一條全勤獎金1000塊?

算法別問我 因為資方就是這麼算的 小弟也是有很大的疑惑在= =

說好25K包含全勤意思是本薪24K我也知道阿= =

請問資方多扣這條1000塊是否已經違反勞基法了呢?
去問會計吧!發文也沒人知道當初怎麼談的,搞不好遺漏什麼
你前公司亂亂算

如果全勤1000不算入底薪的話,則算法應為(24000/30)*7=800*7=5600

不應該算好以後再扣,這算的人小學應該沒畢業,

不過你沒拿到薪水條細目,他有可能給凹你說最低薪資20,008,再加各總名目津貼,例如誤餐費,交通津貼......等等加到24000

如以最低薪資20008來算,(20008/30)*7=4669

jackblack wrote:
你前公司亂亂算如果...(恕刪)


不,其實我前公司這麼算是對的

勞基法第2條 津貼獎金均隸屬於工資

所以在算薪資時是以本薪+全勤+各項津貼沒有錯

只是後面扣那一條全勤根本完全不合理
全勤屬於工資
理論上(24000+1000)/30 * 7 是正確的

但是
一般企業認為 全勤是獎勵員工性質 所以你沒全勤他們想扣1000元
(24000+1000)/30*7 -1000
就這個算法 在過去來看很合理

可是現在勞資關係對立 風向變了
主管機關認為 全勤就是工資(因為公務員沒有全勤)
正因為公家機關 沒有全勤這個項目
一般企業通常全勤是直接不符比例的額度來扣款 EX: 直接扣 全勤一千或是更多
勞檢單位認為全勤是工資 所以必須依比例給予
故通常有全勤的企業 在勞動檢查來看是有很高被抓的風險



(24000/30)*7 + (1000/30)*7 = 5600 + 234 = 5834(應得薪資)
student0908 wrote:
如提當初講好25K包...(恕刪)



太詭異的算式,
還好你做七天,
只做一天的話還倒扣,你要賠錢。
龍癡癡地著望著魔羯半响,手上抱得更緊,低聲道:「妳的臉紅得真好看……。」
樓主工作7天的勞健保,公司有保嗎?

答案是沒有! Surprise!

早上要行動前還特意打了兩通電話給資方

一個不接一個接起來就狂嗆我

媽的聽了不爽直接跑去勞保局跟勞工局申訴

下午乖乖重算薪資給我看還哭哭我什麼自以為天有的沒的

媽的爛公司還雞雞歪歪的

好心主動溝通好幾次還被糟蹋 把事情做絕了才在那邊哭哭

老屁孩一堆z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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