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大好,小弟有兩個問題想請教大家
1.目前公司任職未滿三年有二十日交接.如果確定要離職是要以公司離職申請單填寫完當日開始算起?還是以我告知(LINE告知.因為年假)直屬長官日算起?需要公司同意才開始算?還是我提出開始算?
2.2015年1月9日於公司外派出差工作中受傷(有當地大醫院診斷證明需休養4周)直至最近才發現公司惡意不申請勞保.如果我去勞保局申訴還來得及嗎?期限是多久???
謝謝各位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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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有關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請求權時效及請領期間等疑義(一)
(1)按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註:101年12月21日修正施行為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另同條例第33條、第34條規定,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住院診療或職業傷病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普通傷病或職業傷病給付。同條例第35條、第36條規定,普通事故傷病給付期間最長為1年,職災事故為2年。次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65條(現修正為第58條)規定,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以每滿15日為1期,於期末請領。有關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請求權時效一節,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住院診療或職業傷病診療第4日起,以每滿15日期末之翌日為得請領之日,未滿15日者則以普通傷病出院或職業傷病治療終止之翌日為得請領之日。
(2)另有關給付期間之計算一節,查前開第35條、第36條規定之給付期間係規範保險人給付被保險人普通傷病期間為1年,職業傷病為2年。因此其給付期間之計算,應以被保險人於同一傷病符合傷病給付條件並提出申請者,合計普通傷病為1年,職業傷病為2年。爾後相關案例,請就個案事實依前開規定及原則,並以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計算基準處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2月20日臺90勞保2字第0000210號函
21、有關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請求權時效及請領期間等疑義(二)
查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請求權時效及請領期間等疑義,前經本會90年2月20日台90勞保2字第0000210號函示在案。按勞工保險條例第35條、第36條規定,普通事故傷病給付期間最長為1年,職災事故為2年。有關貴局對於給付期間之計算疑義一節,查勞工保險條例第35條、第36條規定係規範保險人給付被保險人得請領傷病給付期間,如被保險人不符合傷病給付條件或未提出申請者,即不得算入得請領給付期間內,因此本案仍請依前開函示規定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5月1日臺90勞保2字第001727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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