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於去年11底與公司簽署減少工作工時合約(無薪假104/12~105/2月底),"直接"一簽3個月沒有1個月1個月簽,到去年12月底公司通知1月份部份人員不用放無薪假(我是其一),2月份放不放目前尚未得知,請問若2月我不用放無薪假的話,在2月期間我若提出離職,是否公司要給我資遣費且不得拒絕(任職6年)?因為公司一開始與我合意放3個月的無薪假,若在簽署無薪假期間公司請我不要放無薪假要上班,我是否能主張我要放假且公司不得拒絕(有找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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