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及相關權益

請問我於去年11底與公司簽署減少工作工時合約(無薪假104/12~105/2月底),"直接"一簽3個月沒有1個月1個月簽,到去年12月底公司通知1月份部份人員不用放無薪假(我是其一),2月份放不放目前尚未得知,請問若2月我不用放無薪假的話,在2月期間我若提出離職,是否公司要給我資遣費且不得拒絕(任職6年)?因為公司一開始與我合意放3個月的無薪假,若在簽署無薪假期間公司請我不要放無薪假要上班,我是否能主張我要放假且公司不得拒絕(有找到工作)?
2016-01-26 9:27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資遣費 權益
頂一下,看有沒有大大能給些相關建議的!感謝!

Ming_Dream wrote:
請問我於去年11底...(恕刪)


直接詢問勞工局比較快...
如果說男人流著騙子的血液... 女人就有著演員的天份...............

Ming_Dream wrote:
若在簽署無薪假期間公司請我不要放無薪假要上班,我是否能主張我要放假且公司不得拒絕(有找到工作)?

可上勞動部網站有信箱寫信去問。
資遣費這東西向來都是公司要你走你才領得到的東西(要寫非自願離職書),自請離職的屬自願離職,資遣費當然不會有啦
可是無薪假協議書內中有一條"實施期間乙方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此時,甲方仍應比照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給付資遣費,但符合退休資格者,應給付退休金。"乙方:勞方 甲方;資方

Ming_Dream wrote:
可是無薪假協議書內...(恕刪)


但重點是
你並不是放行政假的名單之一
不是嗎

所以你想跑是可以的
去找人資領張自願離職書
簽一簽流程跑一跑就自由了
但資遣費
當然還是不會有

tpdrrl wrote:
但重點是你並不是放...(恕刪)

已打電話詢問過勞工局,公司與我簽署3個月(104/12/1~105/2/29)這期間內皆屬有效,不管有無放假,資方皆要給資遣費...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