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我在1月20日遭公司惡意資遣
但資遣費有問題,跟公司反應,又被敷衍了事。
我想在這邊請教比較厲害的大大一下
我的每月薪資底薪是3萬兩千元;伙食津貼1千8百元;補充伙食1千200元,加起來不扣除勞健保是3萬5千元
請問一下我資遣費正確要有多少才對??
另外公司是隔日叫我滾蛋,所以也有給我20日的預告工資
特休假7天補薪 ,不過金額也都怪怪的。公司算給我做到1月20日的金額也怪怪的
我這樣的話1月到20日的薪資要多少才對
我的到職日是102年10月1日,到105年1月20日
還想問一下今年新法規定周休2日,正常來說含選舉日是不是有10天例假?
因為我是排休的,公司說因為有給我預告工資所以後面的例假就包含在裡面,不另外補薪,這樣是對的嗎?
邦嘎 wrote:
小弟我在1月20日...(恕刪)
依勞基法第12條規定: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只有上述原因才不算資遣,否則皆須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
樓主的情況屬於勞基法第11條第5項: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所以準此規定,雇主需給付樓主資遣費.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資遣費算法是每滿一年給予0.5個月平均工資,
所謂的平均工資是指離職前6個月的薪資加起來除6,
如果樓主都是固定領35K,平均工資就是35K.
依樓主提供的年資計算,總共是2年3個月,
假設樓主固定領35K,就是2*0.5*35000+0.25*0.5*35000=39375.
至於預告工資,除非是時薪人員,不然的話也要用薪資/30天換算每日工資*預告天數,
以樓主月薪35K計算,應該是:(35000/30)*20=23333.
以上僅供參考.
天塚鬼 wrote:
不是用底薪算的嗎?...(恕刪)
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之平均工資準用勞基法第17條,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工資:
依勞基法第2條第3項: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所以依目前高等法院見解,伙食津貼仍屬工資範疇。
平均工資:
依勞基法第2條第4項: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
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
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
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
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復依勞委會83年4月9日台(83)勞動2字第25564號函釋,「一個月平均工資」等於勞工退休或資遣前6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6。
上面忘了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所以樓主的年資少算一個月,所以資遣費應該是40775.
樓主最大困難應該是在於如何證明是被公司資遣而非自願性離職。

先謝謝各位高手的解答
公司的確是用免職"人力調派決議"叫我走人
後面又說要給我資遣,後面我跟公司討非自願離職單:公司的單子裡有打勾第11條第5項(不適任)
因為我也知道公司是再耍手段,不然真的要去跟公司玩的話,我有很多人證(例如:第三公正單位,業主),證明我工作上的能力
只是手段用的不太漂亮,所以我也不打算跟公司客氣太多
我只想保障我自己基本的權益而已,沒必要想搞走我,卻薪水還有資遣費一些該給的都不符合正確金額
比如就像版上高手說的我實際上應該領到的資遣費是4萬初~實際上公司給我卻只有3萬6千多
當然資遣費計算有問題,其他部分我相信也是有問題的
這幾天我也準備了一些證據跟書面文件,如果公司到時真的給的金額錯誤,我也準備去勞工局申請調解
公司主管是叫我如果金額差沒多少就算了,不過如果就這樣算了
我相信公司下次對其他同事做同件事情的話 肯定也會這樣 想吃員工夠夠
以上是一些題外話
謝謝mob01的高手 回覆我的問題 感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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