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4日 到了某間公司報到 開始了第一天的工作
原本面試的時候跟老闆談的薪資是1個月27000月休8天
他請我做做看 再決定要不要繼續待在這各行業~
所以一開始就沒幫我保勞健保 說要做滿一個月之後 才開始幫我投保
不知不覺到了月底覺得不適合這份工作~
到了1月5號跟店長提過覺得不適合 老闆也不喜歡我待了幾個月之後不做
所以就考慮不留了...
店長跟老闆提起這件事情 所以當天就請我走人了
這家公司也是10號發薪水的 就說10號再匯入我的戶頭
之後10號又叫我直接去公司領
結果我領到的薪水有問號
12月總共上班18天 公休四天
1月總共5天 公休二天
總共23天
他說我沒做滿一個月算天數的~實際上班天數17天~結果領到薪水是15300

當下覺得有異常 說休假不算錢 也是算PT給我吧 結果就這樣我1天薪水900
店長跟老闆就把我趕走 說有問題改天再說
過了幾天 問店長都沒下落 我就說那我去申訴好了
後來勞檢局的去查了 確定他違法 說他12月份 休假日也要給我薪水
之後他覺得不只有我申訴 懷疑其他員工也有申訴
我就傳了簡訊給前老闆 說 申訴是我申訴的跟其他員工沒有關係
結果他回傳我 依法行事
不排除提出法律告訴
真不懂怎麼會有這種老闆~ 還有他可以告我什麼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