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押好離職日期後,公司可要求提前離職嘛?

各位版上的先進前輩大家好
小弟最近剛面試到新的工作,且新公司可讓我於年後報到(2/16)
目前在舊公司的年資按規定是需要30天前提出辭呈,但期間因為還有過年的關係(年終獎金)
所以希望可以做到2/15
想請問的是:
1. 假設於1/18提,因為未滿30天,公司是否可按規定不放人離開?
2. 若提出欲辭職的日期是2/15,公司是否可於過年前叫我離開並不發放年終獎金呢?

雖然說有面試到很開心,但我也還是想要領年終獎金吶
再麻煩前輩們幫我解答了,感恩吶!!!
2016-01-14 14:1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公司
我個人覺得有三種可能
1.公司同意你的要求,大家好聚好散,讓你2/15走
2.公司不同意,要你提前走,不想讓你賺過年這幾天的薪資
3.公司還是不同意,但要你待滿30天,甚至凹你更晚走(要你等到人來交接後再走)

但因為2月有一個很長的過年 我覺得選三的機率不高
除非是公司凹你更晚走 要等人交接這類的
但正常大家應該都不會同意
2的機率是會比較高 可能會要求年前就讓你走 或者是立刻就要你走

關於年終獎金 因為勞基法沒規定一定要發年終獎金
假如不是年終拿到手後再提離職的 就別太期待
就當作沒這件事
基本上年終是鼓勵留下來的人 來年再努力
要走的人被扣成0都不要太意外阿
想如想穩穩拿到年終
就想辦法把到職日往後延到可以拿到年終後再提離職的時間吧

以上是我的粗淺看法 提供給您參考


parrott829 wrote:
各位版上的先進前輩大家好
小弟最近剛面試到新的工作,且新公司可讓我於年後報到(2/16)
目前在舊公司的年資按規定是需要30天前提出辭呈,但期間因為還有過年的關係(年終獎金)
所以希望可以做到2/15
想請問的是:
1. 假設於1/18提,因為未滿30天,公司是否可按規定不放人離開?
2. 若提出欲辭職的日期是2/15,公司是否可於過年前叫我離開並不發放年終獎金呢?

雖然說有面試到很開心,但我也還是想要領年終獎金吶
再麻煩前輩們幫我解答了,感恩吶!!!
謝謝lk大的回覆!
其實也是有想到這三個層面的問題,如果公司叫我離職的日期早於我在離職單上壓的日期的話
這樣是否可算資遣呢?
如果可以好聚好散當然是最理想,但有時不是事事都會如意的!
parrott829 wrote:
各位版上的先進前輩大家好
小弟最近剛面試到新的工作,且新公司可讓我於年後報到(2/16)
目前在舊公司的年資按規定是需要30天前提出辭呈,但期間因為還有過年的關係(年終獎金)
所以希望可以做到2/15
想請問的是:
1. 假設於1/18提,因為未滿30天,公司是否可按規定不放人離開?
2. 若提出欲辭職的日期是2/15,公司是否可於過年前叫我離開並不發放年終獎金呢?
年終獎金沒有規定一定要給
就算你做到2/15,公司也可以選擇不給
除非你一開始進去的時候,有談固定年薪幾個月

而且公司如果讓你過年前走也很合理,因為省下快一周的薪資




雖然說有面試到很開心,但我也還是想要領年終獎金吶淚淚
再麻煩前輩們幫我解答了,感恩吶!!!orzorz(恕刪)

parrott829 wrote:
各位版上的先進前輩...(恕刪)


想領年終獎金,建議錢入口袋後提出離職
否則年前提出,很多公司這筆獎金就不發了
除非合約有載明"年終獎金"算是薪資的一部分
Vanity is definitely my favorite Sin ~~~ "The Devil's Advocate" ~ John Milton

Solaris2344 wrote:
想領年終獎金,建議錢...(恕刪)


謝謝前面幾樓的前輩回覆
剛剛跑去找了offer來看,
上面寫到說:年終獎金發放時仍任職,依任職服務比率發放
這樣我也不大清楚是不是有算在薪水裡面?
我也是希望可以等領完年終後再提,但可惜新公司報到的時間太倉促了
剛剛去查了一些文章
假如公司要你提早於你提的時間離開的話
不算資遣 因為是你自己提出的自願離職
但是薪水還是需要發到你提離職的那段時間
也就是 公司即使要叫你提早走
薪水也得發到2/15 不能因為你提早走薪水就不給

勞工預告離職,預告期間屆滿前尚不發生終止勞動契約的效力。但若僱主主
動通知勞工於預告期間內提前離開,應認定是僱主拒絕受領勞工於預告期間的勞務給付,僱主仍應給付工資予該名勞工
。勞雇雙方的勞動契約則應於預告期間屆滿時,始發生終止的效力。此際,僱主始得為離職勞工辦理勞健保退保及勞工退休金停止提繳等申報手續。

但預告期問題 因未滿30天 可能公司會要求待滿30日
員工當然可以逕自中止契約 但公司也會得到可提出損害賠償之權利(但公司會不會贏不一定)
所以再處理這個問題的時候 建議要小心處理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雄勞簡字第38號民事判決(摘要):
「勞工依勞基法第15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勞工不得向僱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勞基法第15條第2 項、第18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蓋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勞工有隨時終止契約之自由,此亦為不定期契約對勞工有利之條件之一。申言之,勞工可隨時終止契約,避免其身份受不當拘束,但基於誠信原則,勞基法另規定須事前預告僱主。倘勞工未經預告而終止契約,仍然發生效力,至於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489 條第2項參照),則屬另一問題。

由上可知,司法實務見解認為勞工未經向僱主預告而行使終止勞動契約之權利,除應於終止之意思表示到達僱主時,發生終止之效力外,倘僱主因勞工違反預告期間之規定而受有實際損害,僱主可以主張勞工違約,而向該勞工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內政部76年7月7日(76)台內勞字第51347號函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10月6日台88勞資二字第0043809號函釋參照)。

parrott829 wrote:
謝謝lk大的回覆!
其實也是有想到這三個層面的問題,如果公司叫我離職的日期早於我在離職單上壓的日期的話
這樣是否可算資遣呢?
如果可以好聚好散當然是最理想,但有時不是事事都會如意的!

parrott829 wrote:
各位版上的先進前輩...(恕刪)


過年前提離職基本上就是要有領不到年終獎金的準備
就算你離職日壓在年後,公司還是可以不發給你年終獎金
因為年終獎金是老闆高興給就給,不高興給你也拿他沒轍
想領年終 就年後再提出離職
想也知道的問題

你要離職 公司還會發年終獎金給你嗎?

新工作報到日期延看看






lkklkksppspp wrote:
剛剛去查了一些文章
...(恕刪)


嗯嗯...謝謝lk大的回覆,剛剛也趁空查了一些相關資料
好像是像您說的那樣,只是普遍人對法令不熟悉(包括我),
所以還是會上來問問前輩們的意見感覺比較保險一點
  • 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