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各位大大....
我是2015/01/04 到公司報到.(1/1~1/3 公司元旦連休)
我想說我已經滿一年了應該有七天年假
結果我去問相關部門後...公司回應我年假要到明年才有
因為公司結算日是到2015/12/31號,這樣我算沒有滿一年
所以今年才沒有年假,要等到明年才有
我一聽到整個很火大,我們公司算是滿大規模的公司
居然連這樣都要凹員工
照理說 應該有滿一年了阿
雖然我對這法規沒有很熟
請問這樣公司沒有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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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各位大大的回覆.....我已經有跟總公司人資反應
人資主管回應照我這樣應該是有年假七天
不過她說要查完後再回覆我
所以現在就是等他通知...
請上上述網址,裡頭輸入到職日期及現在日期
就可以算出年休假有幾天
是政府的網站
範例
(1)
甲勞工於A公司之到職日期為100年3月24日,繼續工作至101年3月23日屆滿1年,雇主應自101年3月24日至102年3月23日止,給予7天之特別休假,縱若勞工於101年4月30日離職,仍得請休該7日之特別休假。
(2)
乙勞工於B公司之到職日期為96年3月2日,截至100年12月31日,繼續工作滿4年,雇主應自97年3月2日至98年3月1日止,給予第1年7天之特別休假;自98年3月2日至99年3月1日止,給予第2年7日之特別休假;自99年3月2日至100年3月1日止,給予第3年10日之特別休假;自100年3月2日至101年3月1日止,給予第4年10日之特別休假,縱若勞工於100年12月31日離職,仍得請休第4年10日之特別休假。
(3)
丙勞工於C公司之到職日期為98年9月1日,繼續工作至99年8月31日屆滿1年,雇主應自99年9月1日起給予第1年7日之特別休假;如勞工於99年10月1日起申請育嬰留職停薪6個月,至100年3月31日止,並自100年4月1日復職,第1年7日之特別休假請休權利及期間,不受影響。至於第2年之特別休假,因留職停薪期間得不併入工作年資計算,事業單位於丙勞工復職後工作,加計留職停薪前之工作年資,合計滿2年之翌日起給予特別休假;即雇主得自101年3月1日至102年2月28日止,給予第2年7日之特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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