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試用期過後,現為服務滿四個月。
薪資與當初面試承諾一旦過試用期,將調整為正式員工。薪資也承諾會有所調整。
而且三節禮金也會做發放。
而且面試時有重複確認過是否一定會調整。主管也有回應說一定會調整。
(01/06今日中午,已打電話向相關機關確認 即使主管只有口頭確認依然算數)
(且如有勞資爭議,而薪資權益受損,是可以向當地機關申訴的。)
但昨天領薪水,卻還是比照試用期時的本薪。
因此向公司提出疑慮,後主管打電話說 因為公司說明評估過後為不調整。
我說 這是原本面試時就談好的條件,現在試用期過了 明顯有落差,
而且因為試用期間有遇到中秋節 當時公司也僅發放柚子代替 根本沒有三節禮金。
因為顧慮到我還是新人,所以我才沒有向公司索取該部分。
但薪資部分我不能接受這樣的回應。
後來公司決議說要開除我,說因為我工作態度不佳,表現態度不如它們所預期。
我說,現今勞資法早已沒有試用期的規定,而且三個月也已經過了。
隨後說將會以資遣方式,資遣我。
現今(01/06下午)談畢,談論過程中一直說我態度不佳,表明希望勞資方能夠好聚好散,也不想在最後還有所爭議。,
會用非自願離職的方式資遣我。並且會用勞基法第11條第5項,載明為不適任。
但是公司卻拿了兩張單子,
一為正式非自願離職證明。
另一為公司離職單。
我向公司說明了,離職單上無非自願離職選項。因此我拒絕填寫。
公司說可在下方其他寫明記載,依照勞基法第幾條規定。
公司說法是,僅屬公司內部流程。
原本要我這週五(01/08)寫完離職單交換非自願離職證明,
後來我堅持非自願離職證明部分我也可以一起填寫。最後才答應兩張一起給我。
過程中一直強調是公司需要流程,要我一定要填寫。
原因是需要留底已證明 我已離開公司。所以一定要我寫那張公司版的離職單!!
且爭論非自願離職證明與公司離職單過程中,老闆一直強調他是大公司出來的。所以公司內所有規定與細節皆符合勞基法規定。
重點是我明明就是被資遣,還有需要寫公司離職單嗎?
明明就是它們任意變更談論條件,為何到最後變成我超級難搞!!!
不是為了小錢而爭議,是覺得攸關權益,是否公司就可以任意更改面試時所談論的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