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休2日的法源依據

明年聽說全面周休2日
這時候就跳出來了 服務業.保全.餐飲業根本不可能
我想問 所謂的周休2日 跟工時
企業不比照辦理 有罰則嗎? 我找不到耶!!~
而且有的工作的確月休8天(排休.沒休到給加班費)
政府的定義真的是訂好看的嗎?
所謂的周休二日 原意:以一周為基準 7天為單位 每周要給勞工2天休假嗎?
看不懂這個政策實施有何效力
因為平常就在加班隔周休的工作(實際上我從來沒休過禮拜6.實質的月休4天

剩沒幾天要2016年了 還是維持 隔周休 超過8小時 給加班費 1.33跟1.66的微薄加班費
這應該是看的到吃沒有的法源吧!!~
2015-12-29 10:2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法源

瘋狂的燒玉米 wrote:
明年聽說全面周休2...(恕刪)


罰則??
就算訂個罰500萬的罰則好了
勞工局的官員天天在家裡睡大覺
定再高都沒用

南部一大堆不把勞基法放在眼裡的
不就是勞工局根本就是個擺飾
等而下之
有時候還是資方的打手呢

瘋狂的燒玉米 wrote:
明年聽說全面周休2...(恕刪)


其實還有難說~~如果~那位"我也覺得台灣勞工假太多"的當選~
政策也是有可能急轉彎的~
這問題你就要去問媒體了, 勞基法裡一直都只有定義每周最高工時, 以及不得連續工作七天.
是媒體自動翻釋成全面周休二日的.

事實上是每週工時40小時,而不是周休2日,而40小時是不含吃飯跟休息時間
我很認真的回答你問題

瘋狂的燒玉米 wrote:
明年聽說全面週休2日


1.沒有全面周休二日,只有單週40小時工時+每7日1日例假日
2.每週上班5日,單日正常工時8小時的單位,會有「1日例假日」+「因1日工時減少的休息日」

瘋狂的燒玉米 wrote:
這時候就跳出來了 服務業.保全.餐飲業根本不可能


1.不是不可能是不願意
2.保全業適用84-1條責任制的要另外講

我想問 所謂的週休2日 跟工時
企業不比照辦理 有罰則嗎? 我找不到耶!!~


狀況1:未給予勞工例假
違反法條: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這例假是指任何7日而言)
例外:實施雙週彈性工時,則改為14日內休2日
罰則:2-30萬
處理方式:(A)默默吞下去,上網埋怨政府。(B)上勞工局申訴。

狀況2:每週上班5日,單日正常工時8小時,星期六要求勞工上班(I)未給加班費(II)勞工有正當理由無法配合卻慘被開除
違反法條:(I)勞基法第24條,罰則2-30萬。(II)勞基法第42條,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處理方式:(I)(A)默默吞下去,上網埋怨政府。(B)上勞工局申訴。(II)(A)默默吞下去,上網埋怨政府。(B)上地檢署按鈴申告。

瘋狂的燒玉米 wrote:
而且有的工作的確月休8天(排休.沒休到給加班費)


狀況3:每月排休8日,每日8小時,不再另給加班費
違反法條:每月排休8日,一年為96日;一年有52週,例假+休息日,一年有104日。超出的工時未給予加班費。違反勞基法第24條,罰則2-30萬。
處理方式:(A)默默吞下去,上網埋怨政府。(B)上勞工局申訴。

瘋狂的燒玉米 wrote:
政府的定義真的是訂好看的嗎?


勞工不看勞基法,學校不教勞基法,那確實就是訂好看的

瘋狂的燒玉米 wrote:
剩沒幾天要2016年了 還是維持 隔週休 超過8小時 給加班費 1.33跟1.66的微薄加班費
這應該是看的到吃沒有的法源吧!!~


狀況4:隔週休 超過8小時 給加班費 1.33跟1.66的微薄加班費
違反法條:勞基法第24條,加班前2小時要加給1/3,後2小時要加給2/3,雇主分別僅給予1.33、1.66,分別少給0.00334和0.00667的加班費。違反勞基法第24條,罰則2-30萬。
處理方式:(A)默默吞下去,上網埋怨政府。(B)上勞工局申訴。


wuzenjar wrote:

勞工不看勞基法,學校不教勞基法,那確實就是訂好看的...(恕刪)


說得好

多數勞工成天抱怨勞基法

卻連勞基法都不願意讀一下

出社會多數人不是勞工就是老闆

大學應該將法學緒論、勞基法列為任何學系的必修

甚至國中高中就開始上勞基法的課程,將勞工權益的概念從小深植心中

而不是一堆大學生畢業工作好幾年才發現被拗
wuzenjar wrote:
勞工不看勞基法,學校不教勞基法,那確實就是訂好看的...(恕刪)

看了其實也未必有用
有很多的例子
檢舉者往往曝光的機率很高
尤其是對公務員沒約束力的情況下
(國家沒有針對公務員在洩密的情況下的嚴厲罰則,導致檢舉者暴露在高風險的環境)
檢舉這管道
其實風險很高
有時候爭取權益
反而間接危害到邊際勞工
這就是勞基法無法真正落實的原因之一
旋風 wrote:
看了其實也未必有用
有很多的例子
檢舉者往往曝光的機率很高
尤其是對公務員沒約束力的情況下
(國家沒有針對公務員在洩密的情況下的嚴厲罰則,導致檢舉者暴露在高風險的環境)
檢舉這管道
其實風險很高
有時候爭取權益
反而間接危害到邊際勞工
這就是勞基法無法真正落實的原因之一


如果全部勞工都有保障自己權利的意識,團結起來檢舉

難道公司要把全數員工資遣嗎

台灣奴工總是一個出頭之後,其他員工馬上裝死,而不是跟上

這才是資方沒再怕的地方

何況真的有洩密,被洩密過?還是各種聽說?

另外政府不管是對於勞工權益不敢保護、或是不敢拆違建什麼的

也不能怪總基層公務員,台灣基層公務人占人口比率世界低的,政府有在運作就偷笑了

基層公務人員辦不了事除了人員不足,主要就是上面的政務官態度以及法令不完備的問題

如果政務官跟民意代表連成一氣不管要拆違建還是提高罰則開罰資方,都是輕而易舉

但勞工用自己選票關心過嗎

連老實說違建如果要拆到你家,你也會希望不要拆,希望政策遇到你會通融

民眾大罵的法律也是民意代表立出來的,民意代表、政務官都是民意選的

究竟是公務人員的問題,還是政務官及民意代表的問題,還是勞工自己的問題

其實都有問題,但勞工絕對不會從自己檢討起,也不會從自己的選票檢討起

而檢討公務人員以及政府最快也最不用負責任!

已經修法每周40小時 政府已經給你法律了

目前有很多勞工在抱怨說自己仍然沒有每周40小時

我只能說那是"你家的事情"

給你法律立足去告老闆 自己權益不會爭取 就認命當奴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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