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

[請益]派遣公司的招聘管理師此舉是否違法?(2016/1/1補充內容)

今日下午約一點多應要派公司人資小姐通知,
去公司會議室找派遣公司的招聘管理師小姐續勞動契約
簽約日期:2015/12/28
派駐期間:2015/1/1至2015/6/30

更正:是2016/1/1至2016/6/30
合約一式二份,一份派遣公司保管,一份我本人保管
上面工資原本寫本薪20008元+伙食津貼1800元
看完派遣勞動契約後簽名回去工作
結果下午五點多,要派公司的人資小姐叫我拿契約過去會議室
我過去吃後發現派遣公司的招聘管理師小姐還在原位子上,並跟我說:
[契約上薪資部分有誤,是打契約人員打錯了]
結果本薪改成18208元+伙食津貼1800元
以下是示意圖:
[請益]派遣公司的招聘管理師此舉是否違法?(2016/1/1補充內容)
想請教各位:
1.派遣公司的招聘管理師小姐有權利蓋派遣公司代表人的印章嗎?
2.合約我已經簽名後,但過三小時後說本薪部分打錯而在我面前更改,當下因不知有無違法而沒有提出異議,這樣有無違法?
3.若有違法,如何爭取我應有權利?請教我流程
----------------------2015/12/30新增問題-------------
關於向勞工局調解我想請教一下:

1.如果請勞工局聲請調解,代表契約勞工簽名後,派遣公司當著勞工面前說合約有誤而修改,這種動作不違法,才需要調解?

2.如果調解委員要我拿證據出來,我沒有錄音,能想到只有二種證據:

(1)人證:要派公司人資小姐,因她是派遣公司二次叫她通知我去會議室用合約的人

(2)物證:公司走廊的監視器,可以證明我在下午一點多與五點多進出會議室

這二種證據頂多證明我二次進出會議室找派遣公司的招聘管理師時間點

因此我主張[派遣公司照聘管理師在我簽完派遣契約後三小時,拿我簽過的契約,以人員打錯名義,逕自修改本薪金額,
故本人主張修改無效,應恢復原本契約印製的本薪金額]

以上述二證據,想證明我主張,效力是否過於薄弱?

--------------------------------------------------------------------------------
再請教一下,如果派遣公司說12/28我簽屬的派遣契約無效,並拿新的合約叫我簽名,而本薪是18208+伙食津貼1800,這樣有無違法?
而我有權利拒絕嗎?

-----------------------2016/1/1補充內容---------------------------
當初情形是派遣公司招聘管理師直接從我手中拿過我簽過的合約,翻開本薪那頁,邊拿原子筆邊說本薪有誤就直接修改

並不是

派遣公司招聘管理師修改本薪要先跟我說本薪有誤,經過我同意之後再修改

再來,發表此問題的核心不是抱怨薪水少,少的話早就找其它工作了,我有我的考量

是這次派遣公司招聘管理師修改本薪的方式我認為有問題

2015-12-28 21:27 發佈

*落雪紛飛* wrote:
今日下午約一點多應...(恕刪)


-->>簽名後,派遣公司招聘管理師這樣更改薪資有無違法?
不行吧,合約要雙方同意
不然我和廠商定合約買一樣設備寫10萬,他回去後自己改成100萬 不就好玩了

而且重點是2萬元的工作,是我 我完全不會想做
浪費我的人生~~

*落雪紛飛* wrote:
今日下午約一點多應...(恕刪)



非本人印章要使用都要有本人同意才可..

第二.本人簽署之契約書在簽名之後.一方任意修改..是不算數的.等於作廢.

所以你現在要去跟他說不行.當然..如果認為這樣的薪資也能接受.你就不用說話了

所以問題點在於你..如果不接受修改後的薪資..你可以要求契約作廢..甚至要求將本新改為原來的

當然我是你我是不會再那邊做了..甚至我還會再告他偽造文書...

雙方簽名的文件..怎麼可以在另一方不知情狀態下就做修改..然後事後再說因為打錯了?



algerno2 wrote:
如果不接受修改後的薪資..你可以要求契約作廢..甚至要求將本新改為原來的

我當下就覺得很奇怪,而且事發突然,根本沒錄音
algerno2 wrote:
當然我是你我是不會再那邊做了..甚至我還會再告他偽造文書...

現在年關將近,想領完年終獎金再走
algerno2 wrote:
雙方簽名的文件..怎麼可以在另一方不知情狀態下就做修改..然後事後再說因為打錯了?

契約上的雙方
甲方是我的簽名,乙方是印好的派遣公司代表人名字且有蓋代表人印章與派遣公司印章
蘭陽橋鄉村別墅 wrote:
是2萬元的工作,是我 我完全不會想做

你說的對,如果我有能力、運氣、人脈我當然會這樣說
我表妹也是派讉,一個月才一萬多,不過她一天只上班4個小時,而且工作只是吹冷氣送文件,然後就等中午下班了....

已經簽約再改,是偽造文書.你可以去告.



任意更改契約內容就是違法,但是…
你簽了嗎?若你是在知道的範圍內還同意簽核了這份合約,那它就是合法的

且話說…這薪水…就算是原先的那份合約我都不想要

*落雪紛飛* wrote:
今日下午約一點多應...(恕刪)


你什麼時候要做正常的工作啊
*落雪紛飛* wrote:
今日下午約一點多應要派公司人資小姐通知,
去公司會議室找派遣公司的招聘管理師小姐續勞動契約
簽約日期:2015/12/28
派駐期間:2015/1/1至2015/6/30
合約一式二份,一份派遣公司保管,一份我本人保管
上面工資原本寫本薪20008元+伙食津貼1800元
看完派遣勞動契約後簽名回去工作
結果下午五點多,要派公司的人資小姐叫我拿契約過去會議室
我過去吃後發現派遣公司的招聘管理師小姐還在原位子上,並跟我說:
[契約上薪資部分有誤,是打契約人員打錯了]
結果本薪改成18208元+伙食津貼1800元
以下是示意圖:

想請教各位:
1.派遣公司的招聘管理師小姐有權利蓋派遣公司代表人的印章嗎?
2.已經簽名後,派遣公司招聘管理師這樣更改薪資有無違法?



1.當然有權,不然大公司內印信保管人員怎麼蓋印信?難不成要負責人親自一張一張蓋?

2.不違法,但是你有權利不簽!通常在合約上若有塗改,需要甲乙雙方在塗改部分簽名蓋章已表示雙方皆同意更改,他塗改了你有權利不簽名或蓋章代表你不同意,你有權利要求派遣公司照原本合約內容進行敘薪,因為錯的是他們不是你!

至於前面有人說「偽造文書」,這哪裡構成偽造文書了?拜託有點法律常識好嗎?

偽造文書的成立條件是:

一、須為文書:所謂「文書」就是記載思想表示之有體物而言,它具有思想之內容且明示或可得而之做成名義人,而能在法律交往與經濟交易中充當適格而明確之證明。「文書」又可分為私文書、公文書及刑法第212條所列之特種文書。依刑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即指公務人員基於其職務,所作之文書而言,例如:戶口名簿、駕照、公立醫院制作之醫療單據;而私文書即指非公務員制作之文書或公務員非依職權所制作之文書,例如:私立醫院制作之醫療單據、簽帳單、個人信件;另特種文書則係指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列舉之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等以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例如:汽車牌照、身分證、大學畢業證書等均是。

二、有偽造、變造之行為:所謂「偽造」係指無制作權者制作之虛偽文書而言,亦即就真實文書之內容加以竄改而導致其本質改變者或假冒、捏造他人名義制作之文書;而所謂「變造」之行為是指無權修改文書內容之人,擅自更改其內容而言,亦即就真實文書之內容加以竄改而並無導致其本質改變者即是。

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所謂足生損害,不僅以實際上發生損害為必要,亦須有足以生損害之虞者。若僅具有偽造、變造之形式,而實際上並不足以生損害之虞者,不構成偽造、變造文書罪。

人家是當著樓主的面更改合約,這樣叫偽造文書?你們這些人嘛幫幫忙!
不然請樓主去法院告偽造文書試試看,法院一審判決有罪我就請吃一百份雞排

*落雪紛飛* wrote:
今日下午約一點多應...(恕刪)


我也是派遣,但沒有遇到這樣的,還是找大一點的派遣公司會比較好一點。
*落雪紛飛* wrote:
今日下午約一點多應...(恕刪)
  • 5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