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是12h兩班制,公司每個月給八天假排(輪)休,非做二休二或做三休一制,而明年春節假期政府頒布九天,問題來了……公司明年二月給假十天,但卻用九天去當做年假,換句話說,扣除九天年假後,二月的上班日只剩一天可以排休假,請問公司醬做符合勞基法嗎?待版上高人指點迷津,感謝!
勞基法32條規定,勞工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35條規定連續工作4小時應休息30分鐘,輪班制者另行調配休息時間36條規定每7日至少有一日休息為例假勞基法施行細則23條規定除夕到初三應休假上述條款綜合起來,你們公司給的總天數並不違反勞基法,年假後(如果初四上班)每上7天要有一天休假,每月延長總時數違規(一日3小時計算,一個月工作2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