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關將近工作難找.好不容易在12/14星期一要去一家公司上班(小小作業員).談到工作時間.公司是說今年還是隔週休(公司規定的上班時間:星期一~五早上8點~下午5點.需常態每日配合加班1~2小時.每月單週週六8~5點需上班.算正常出勤).因我無法配合加班(我可上班的時間:星期一~五早上8點~下午5點.週六無法上班).所以只能以"兼職"的身份僱用我.時薪120.午餐自理.需自費體檢.有勞健保.此間公司任何獎金皆以加班時數按比例計算.加班時數越多.獎金越多.基本月加班時數為27小時是獎金300.....最多可加到1500.還有什麼季加班獎金.生產獎金等....其他沒記那麼多)OK.我同意因我無法加班所以"現在"用兼職身份僱用我.但另我感到不解的.......我問主管.那明年"全面週休二日".表示我上班時間是符合勞基法規定的雙週80小時.不是應該就是正職嗎?主管回應我.它們公司是採"全年度總上班時數"下去算.所以也不能算我正職.如果我能配合平日加班及假日出勤才能算我正職(兼職就是三個月一簽.如果公司沒有訂單.它可以隨時叫我走人.而且完全沒有福利....)請問這樣合理嗎?今年就算了.那明年呢??明年的話我不是就符合雙週工時80小時了嗎?頂多沒有配合加班而已.為什麼可以不算正職??????還有想知道.如果兼職想離職.未滿三個月需多久前預告??三個月以上右需多久前預告???感覺它就是一間以獎金為手段一直叫員工加班的公司......
重點在於明年已是“週週休”,如果這樣那我明年應該也要算是正職的員工啊(雙週80工時),頂多是沒加班而已~這樣我可以去向勞工局檢舉嗎?兼職和全職公司報的勞健保金額是不一樣的........兼職做的工作並不會比正職少耶~(兼職還會被正職排擠)豆豆媽 wrote:年關將近工作難找....(恕刪) 豆豆媽 wrote:年關將近工作難找....(恕刪)
豆豆媽 wrote:重點在於明年已是“...(恕刪) 所以在台灣所有的公司週六日都不要開工 ?還是公司為了妳要開特例 ?如果人人都這樣, 那公司還要營運嗎 ?我說過了妳要去找 "不需加班"的正職工作, 雖然職缺沒有很多, 但還是有的 ~
重點在勞動契約...很多事情約定好就好, 勞工局勞基法也很難介入, 這塊看起來是灰色地帶<引用>http://jennifancier.pixnet.net/blog/post/288123154-%E8%AB%96%E5%85%BC%E8%81%B7%E4%B9%8B%E5%8B%9E%E5%B7%A5%E6%B3%95%E5%BE%8B%E5%95%8F%E9%A1%8C貳、兼職之定義台灣目前針對兼職之相關規範尚無明確法律條文規定,一般而言,兼職是一種勞工工作的類型,意指有正職之勞工於工餘時間另外找一份或多份工作。而於工餘時間以自僱方式工作,亦是兼職的一種形式。這類形式之兼職通常有程式設計、鐘點打掃人員、業餘模特兒、家庭教師、電腦維修人員……等。兼職勞工為部分時間工作者的一種,目前可適用的法律依據為僱用人與受雇人所訂立的僱傭契約(包含勞動契約),或雇主所訂立的工作規則,或理論上存在實際上不存在的團體協約。[3]在法律上並未區分全時工作者與部分時間工作者,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一款,法律在為勞工下定義時,僅認定「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而勞動基準法唯有在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勞工工作時間每日少於八小時,除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法令規定者外,其基本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之。」涉及部分工作時間之規定。故較為明確的定義僅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九十二年三月四日台勞動一字第0920011034號函中公佈的「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參考手冊」第三點提到:「部分時間工作勞工,謂其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時勞工工作時間(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企業所定之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其縮短之時數,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4]</引用>不離職的正解是重新簽訂勞動契約, 簡單的說先離職之後再以正職身分重新進入這家公司就可以彌平樓主的不平之怨但是就算達成這個條件, 樓主的假跟年資應該也會歸零往好的方面想, 既然是兼職, 為什麼不減少目前的兼職一點工時到別的地方也兼職看看, 搞不好可以找到比較友善的地方反正以時薪計算跑多份兼職, 只要時數相當, 收入應該可以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