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剛出社會沒多久本公司一個月有八天排休日本人於某家公司員工,上班班別:8小時月休8天但最近公司人事要求休假事宜需更改:請病假或事假超過3天(包含3天)當月排休就需改"(當月實際上班天數/當月天數)*8"(四捨五入)此規則。假設:員工A當月生病3天會變為=(27/30)*8=7.2,所以說當月的排休只能7天。請問這是否符合勞基法?小弟好奇,是否很多家公司都這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