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勞工有正當事由可以請事假,現行勞動基準法並沒有如公務員請假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請假人員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之規定。因此勞工請事假只要符合下列要件,即應准假:
1.因有事故(正當事由)必須親自處理。
2.一年內合計未超過十四日。
3.如果雇主有要求,即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如公司無要求,可以免除)。
各位對勞基法有研究的大大 想請問一下
上述法條是符合其中一個要件即可請假 還是3個要件全都符合才能請假
再來如果請事假公司要求相關證明 難道沒有證明就不能請了嗎?
個人對事假的理解不就是有事就請嗎 畢竟事假扣全勤又沒有薪水 而且個人私事要找誰給證明?
居然還要提出證明? 還是這邊需要提出證明的狀況是一年超過14日以上才需要?
還望對此有研究的大大能解惑 在此先謝過
不過小弟對下列字句還有疑問
因此勞工請事假只要符合下列要件,即應准假:
3.如果雇主有要求,即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如公司無要求,可以免除)。
只要符合下列要件,即應准假
從此句來理解 如果員工符合三個要件 公司應該是沒有權利拒絕的吧?
再來 要件中所謂有關證明文件我也不明白
何謂事假? 從字面上 即是有事 所以請事假
然而所謂的事 範圍很廣 也不是所有事情都有所謂的證明文件可以申請
舉個虛構的例子
女朋友威脅我這禮拜不陪她跟朋友一起出去玩就分手 因此需要請假
問題是公司如果不願意准 這種事要去哪生出證明文件?
還是列印一張文件 "茲證明A君若X日-X日不陪我去玩 我就要跟他分手"給女朋友簽名 這樣能算嗎?
又或者公司趕工多日加班 身心俱疲想休息
只好自行列印一張"茲證明因近日頻繁加班身心俱疲 故需要請假休息" 然後我自己簽一簽就算數了?
若上述方式不成立 那員工權益何在?
要是剛好上面就是看你不順眼不給你請 你又生不出證明文件 只能忍氣吞聲?
(以上問題建立在無其他假可用的狀況 專就請事假部分討論)
Grezod wrote:
按勞工有正當事由可...(恕刪)
你的答案在「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第10條
以下純拉賽
「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
這是「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裡的規定,後面也還有「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但在「勞工請假規則」裡,沒半個所謂「核准」的字樣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愛請就請,老闆哪有准不准的權利
只是事假非緊急事故要先辦理請假程序才能走人,這不是等核准,而是程序須完備
而且要證明時,必須拿得出來,不然就算曠職
只有特休是要勞雇雙方協商,公司才有准駁的空間
很奇怪吧,我也覺得很奇怪
至於你舉的奇怪例子,反正你假單送了,證明附了
是不是符合,就等公司記你曠職,你去投訴,然後等法院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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