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11/16到某家超商做時薪工,目前為止已做了七天
在前幾天做了才發現該店怪怪的,所以其實我要離職了
(因為目前這問題不重要,我就先不細說了)
但礙於店家一開始面試(只是也沒很正式面試...)說:如果你覺得不適任要早點講,如果妳只做幾天我們是不給薪水的免得浪費大家時間
(我知道這是不對的;而以前就有超商經驗 所以我不到兩天幾乎馬上上手 也以為能待的很好...誰知道很糟!!)
所以我就打算忍做到12月領薪再走,不然我很怕他不給我11月那幾天的薪水
後來過了幾天,我有打去問勞保局,是否公司有幫我投保,勞保局跟我說沒有
說作業時間至少要兩個禮拜,叫我11/30再打電話去問
今天我問了,勞保局也說沒有,我打去健保局也跟我說沒有投保紀錄
我就覺得很奇怪,辦理員工保險這麼花時間嗎?
健保局小姐跟我說:一般來說時間不會這麼久。叫我用點說話技巧跟店長要"投保申請書"。免得讓店家以為我在查什麼。
而我想知道的問題在於
1.如果我跟店長要,店長跟我說申請書寄出去沒有留備份,是有可能的嗎?
2.因為12/10我拿到11月做的那幾天薪水,我就打算當天提出離職;而我擔心是,面試一開始他叫我離職前要提前一個月
但我只是個領時薪的員工?那他說的話這樣成立嗎?
3.該店並沒有打卡制度!我只有備份群組裡的班表資訊跟其他對話等
4.如果店家沒投保,卻在薪水上扣除我勞健保費用,那該如何?(他們是發放現金)
5.我還該注意些什麼,能維護自己權益?
我知道我才做沒多久離職不好,但依照這家店的作風,實在很怕先說之後反倒會被陰...不然其實以前都是會事先告知
第一天去上班他們有跟我要證件影印!還有簽 該超商總公司制定的正式合約書。合約書內容並無規定,員工須提前告知離職或者員工到職幾天就必須給予幾天薪水...等。

蘭陽橋鄉村別墅 wrote:
是四大超商嗎?
是的話直接和店長說,要跟總公司檢舉
他不會想把事情鬧大的
(拍拍)不是大家不回你啦!是這類問題很多人問過了,鄉親們也回答過了~
於法,這間加盟商站不合法,去申告吧
於理,也是他們理虧
有打卡嗎?最好能留下工作記錄以及正式離職宣告
為避免麻煩,在下一向用email提出辭呈,有憑有據,但很高興從來用不上這種憑據
有些事可能還是要自己斟酌
我有遇過第一週不加勞健保的公司
但進去時就知道了,也覺得可以接受
為什麼呢?因為公司第一週就提供教育訓練以及午餐等
個人覺得沒做什麼,時間則是雙方都要付出的,所以還能接受
當然在心底會小小扣分
因為我也遇過到職第一天對人資宣稱今天如適應不良就會離開
人資很有GUTS的回我一句:就算你下午走人我還是要幫你加保
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這句話的意思是,員工離職預告天數請參考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十九條(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連結在此
crazynoter wrote:
(拍拍)不是大家不...(恕刪)
對不起 我工作以來還真第一次碰到 就有點手足無措
雖略懂卻不是很精 才想上來發問 謝謝><
這家店沒有打卡制度!正式離職宣告??例如?? 因為他們事情都用LINE群組發話(我很少發話)
我是打算當面跟老闆說不做了~~這樣不行嗎...還是必須寫一封辭呈較好?
我是覺得自己做沒幾天 她還沒保就算了
最怕的就是她沒保還扣我勞健保......
到時應該如何?
因為我也打算領薪當天提離職
但我一直想到面試當天她跟我說的:做三四天就離開沒錢
要離職就提前一個月講
我也是做到第三第四天才覺得這家店很不ok....
又不想白白浪費這幾天的努力跟精力
(我自認做的問心無愧...
只有第一天比較稍微準時下班,其他天都嘛拖我快到一小時...我知道對超商來說是常態~重點也沒薪~)
所以就打算做到12月領薪那天
(因為是做時薪 所以總天數不過9天10天這樣...)
一直在想自己沒提前說 這樣好不好orz
道義上來講 提前告知比較好
但這家店實在......真待不下去...每個員工都遲到上面不管,反正遲到就是扣薪
其他人沒在怕 扣就扣,但是沒想到要下班的人必須等他們
主管遲到還要員工幫忙打電話叫起床,還有其他事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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