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輪三班性質工作,當初在談薪資的時候主管說全薪33,000元但是每個月會減2天例休,後來薪資單上是以"值班津貼"方式給付3,000元當作是扣這兩天假的錢;如今公司以105年度勞基法改為單週40工時為由將所謂"值班津貼"收回,但將休假調整為正常天數,對於勞工而言形同變相減薪(全薪30,000元),想請教了解勞基法專家人士,此舉是否合法?勞工若不同意應如何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