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 韋德針織 欠錢不還 該如何是好?

最近工作好倒楣,被人倒帳,而且對方又惡意拖欠

加上有其他同行已先行查封

這年難過了

請問我可以怎麼做呢?順序是銀行排第一位嗎?

但是欠錢不還的是公司負責人的父親-張芳德

該走刑事嗎?

謝謝

【裁判字號】 104,司促,34059
【裁判日期】 1041104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裁判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059號
債 權 人 台灣X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博而樂
債 務 人 韋德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恩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萬貳仟柒佰陸拾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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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8 2:33 發佈

不說 wrote:
新臺幣(下同) 萬貳仟柒佰陸拾元
,

我沒看錯吧...2760.-
正腐助大家吃萊豬,配核食, 用心涼苦。>>>>>>>>> 大馬女子來台讀書被姦殺,讓全世界看見台灣。

jettakimo wrote:
我沒看錯吧...2760.-


用樓主的資訊去查,應該是叁萬貳仟柒佰陸拾元
後來才查到

【裁判字號】 99,板簡,2292
【裁判日期】 1000317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裁判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2292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鄭坤德
複代理人  巫明達
被   告 張健興
      張芳德
      盧雯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2292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3月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程萬全
    書記官 石于倩
    通 譯 胡文昇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零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張健興前就讀豫章工商,邀同被告張芳德、
盧雯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額度30萬元放款借據,依
借據第4條第2款約定憑被告於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
通知書撥款,計150556元,約定借款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
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1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
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
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張健興於98年8月1日應還款
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50556元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原告一再催索仍置之不理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原告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又被告張芳德、盧雯玲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當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借據影
本1份暨撥款通知書6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影本1份、利
率資料表等件為證。被告等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
時期經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
,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石于倩
法 官 程萬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石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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