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員工離職後,他離職前未交接清楚,將廠商以報價並出貨的試用產品遺失,現在該家廠商找到公司來,我方認為產品已寄出並試用半年以上,所以將轉出貨,如不出貨,商品退回也行,此案就銷單。
可是問題是現在對方公司找不到那項產品,負責的那位員工也離職了,對方認為那是員工的個人行為,沒有正式訂單也沒有證明以它們公司名義進貨試用,純粹是離職員工個人行為,員工已離職責不在他方,他們要我方自己去找離職員工處裡這個案子。
PS:不是我們要拖延這麼久,每次電話打過去就是回覆好好好~會處理,然後一拖延就一個禮拜,一而再再而三的不理會不回覆,推延至今.....
請問大大門~
離職員工不接電話,他方公司也認為不甘他們的事,請問我是否只能走法律程序,還是有其他方法可行?求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