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如果年資9年
每年有14天特休
1月中請產假
3月初請育嬰留職停薪假
那我1月初可以把14天的特休休光光嗎?
還是像公司人資說的因為是3月初留職停薪~所以特休沒有14天了
必須按在職天數比例去算特休給我?
這合理嗎?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
若員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當年度之特別休假天數未休畢,則於復職時之當年度可繼續行使特別休假權益。若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前,當年度之特別休假已休畢,則復職後,尚需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繼續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始得行使特別休假權益。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工作年資,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
特別休假天數可參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辦理,另公司之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所訂立之特別休假天數亦不可低於勞動基準法之基準。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3)台勞動二 字第 01664 號 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1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255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272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276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303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334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77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38 條 ( 73.07.30 )
要 旨: 中途離職人員之休假天數係以離職當年在職時間比例計給之疑義
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略以「……,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
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
整條我只有看到滿幾年要給幾天,連離職都要給足
只有留停期間不計年資
沒看到任何理由可以扣天數的部份
先單純依照法規來說,你今年的特休是去年的工作年資而來的
以實際年資來算,只要年資有到,從到職日起即有全數特休天數
舉例來說,你是2006/1/10到職,到2015/1/9止滿9年,那我從2015/1/10 到 2016/1/9 這段時間就享有 14天特休
在法律上,你是可以請求在1月休光光的,只是在明年的1月10日前,沒特休可用
附加說明,如果你是在2月離職,在離職前可以把14天特休都用光,如果雇主不給放,那就是把特休都換錢
所以你說的都沒錯
好,那為什麼HR會講到比例,是因為實務上假勤常以年度為單位
在部分差勤系統中,特休的天數是依照到職日到年底,以比例分給你
但這比例是假設員工一直都是在職的情形下,才適用...
育嬰留停期間只是年資不計入,但是你過去的年資還是照算
除非你們公司特休是採預休制,就是當年度特休在當年給,而不是等你工作滿一年,下一年度才給特休
本來特休計算起使日是到職日,但因加了留停,會影響到特休計算的起始日
所以你最好請HR當面用紙筆算給你看,而非用系統操作
若無法達成共識,就去調解吧!!
若員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當年度之特別休假天數未休畢,則於復職時之當年度可繼續行使特別休假權益。若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前,當年度之特別休假已休畢,則復職後,尚需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繼續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始得行使特別休假權益。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工作年資,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
特別休假天數可參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辦理,另公司之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所訂立之特別休假天數亦不可低於勞動基準法之基準。
我覺得這可以去搞清楚
暫停年資計算但特休不應扣除只是會改給假的日期而已吧
我舉個例子
樓主年資9年14天
我們假設到職日1/1好了
如果我7/1開始留職停薪半年
而我6/30日前把14天用光
那我回來之後必須把整年度的年資補齊才會再給第10年的特休
所以應該是隔年7/1給第10年的特休
如果我只用7天
那我隔年1/1回來上班到6/30日應該還有7天
因為中間停止計算年資,所以沒有累積到10年,同樣第10年特休應該改為7/1再給。
只是中間停止累積年資而已吧
我覺得這樣才是合理的年資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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