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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勞僱契約是私人對公司的,除非有跟合約有正相關,舉2個例子:
(1)今天有一個資訊廠商標到資訊委外的服務標案,機關有訂定駐點服務人員月薪,廠商依合約規定事項聘請人員,去進行合約內工作事項
(2)今天標案只要求提供服務,如清潔打蠟等,員工的薪資由公司自行規定
但是要先說明一件事,機關都是用公程會的合約範本,會規定公司聘請員工要有正式聘僱契約,是怕公司進用非法人員,因此,不管是(1)或(2)的情形,公程會的合約通常都會要求廠商的員工都是正式人員,是有聘僱的
你敘述的狀況應該是我舉的例子(1),但是回到一開始,只要實拿薪資+依提撥百分比扣除的勞健保費用,是不是合約所規定,就知道有沒有問題啦。
所以還是要看當初招標文件是怎麼規定的,都是公開資訊應該很好搜尋,至於公家機關會不會認真去審查廠商送交的資料,以保障勞工權益,那就難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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