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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金額開立錯誤 顧客聯繫不上 到底應該怎麼賠呢?

  友人三天前前往一間連鎖零售業工作,而是在台北車站地下街內

起步總是笨拙了點,雖然我反倒調侃連這都不能做還能做什麼?(題外話)

一直到今天,終於來了第一場災難…

幫顧客結帳的時候因為並不是電子條碼,必須手動輸入金額

店家有兩台收銀機,A為本店使用 B為管理公司的收銀並會給予發票

友人將502元的商品誤key成5002元

導致後續銀收大量短缺4500元,經判定認為是當時的手誤導致

友人在中餐同時,嚥不下飯打電話訴說,店長居然要他陪這發票差額4500元

雖然覺得不應該是差額,而是延伸出來的營業稅的8% 怎麼算也不可能破千元

4500連三天薪水都不夠賠,雖然我再三強調去跟店長詢問,但也許他不想撕

破臉,所以並沒有得到好的答案。

最後在下班後,默默的去提款然後店長要他買齊4500差額商品去補足款項

這部分的理解應當是 補足A收銀的不足 因為沒開任何發票

因為最後處理的時候,並沒有辦法立刻得知

雖然再三告誡他別去動那些〝差額商品〞

但也不知道立足點在哪更好跟店家商議

整件事情友人的確出錯,該被念的也被念了,該賠錢也必須賠

如果店家今天給的選項是兩種: 選擇店內你可以使用的東西購買4500 或 營業稅8%

也許我連甩都不甩這個友人,但事實從頭至尾只聽見了要賠4500元

最後可笑的是,同事還好心說要幫忙買點他要用的東西,結果…市價五百元的商品 居然貨品先拿,錢卻讓友人先墊

  key錯發票的確會讓記帳人事很麻煩,但也相信沒人喜歡天天被扣8%薪資

對錯我相信無庸置疑,粗心大意並不可取,但店家的處理方式也很難讓人苟同

也許我運氣好,這輩子還沒遇過這種事情,但如今朋友的經歷令人無語

  想尋求幫助,如果店舖是承租在地下街,是否有業績抽成問題,導致發票無法舉證開錯等問題
所以才導致店家不想麻煩,直接4500購買商品就罷

  若今天遇到這種業機抽成問題,應當如何舉證比較恰當,或是根本不用舉證?
友人已經失業一個月,無奈才找上這份工作,如今這樣他要去也不是,不去也不是
2015-10-04 4:01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發票金額 錯誤
gabywang wrote:
  友人三天前前往...(恕刪)


營業稅是5%喔,8%應該是地下街承租的營業稅5%+抽成3%吧!
如果有抽成的關係,自然都是看發票上的金額來計算,打錯一定要原發票拿回來做廢重開才有用,
而且如果是統一開地下街的發票,那國稅局也是依照發票來算營業稅跟營所稅,
不然店家都說打錯來規避8%,地下街招商都跟國稅局說開錯來規避5%就好了.
至於店家方面,發票打錯造成金額差異是帳面上的數字,
實際上東西並沒有給客人,因此庫存還是會多出售價為$4500的商品,
這些商品原本就應該屬於已經賠錢的你朋友才對,
只是發票是開給原先開錯的那位客人而以,不用再另外開.
不然你朋友只要負責店家要給地下街的營業稅+抽成就好,
因為店家並沒有商品損失,只有營業稅及抽成的損失而已.
gabywang wrote:
  友人三天前前往...(恕刪)
無論向左走還是向右走 最後還是要向前走.
店長要求員工賠4500於法站不住腳.

o-_-o wrote:
店長要求員工賠4500...(恕刪)


  本來是想要友人先拒絕賠償,再回頭向勞工局申訴

該賠的東西裡當事要賠,而因開錯發票賠的不是〝延伸出來的營業稅〞
           卻是〝發票之間的金額差距〞實在讓人很難接受

因為知識上的不足,所以才想上來詢問是否有更確定的做法

更不想直接去叨擾別人營業中的場合,妨礙別人做生意

所以,這4500元是這樣賠定了嗎?
如2樓說的..
你朋友補上4500不開發票,那4500的商品屬於你朋友的.
找好賣的東西..上網拍或轉賣給其他朋友即可..

sheauyih wrote:
如2樓說的..你朋...(恕刪)


  了解,目前也只能先採取這樣的方式

不管是他還是我,都多學了一個經驗,萬一這是間食品店

那我可能就要在路邊請人吃飯了 

結論著實讓人挺無奈的,沒有實際的購賣項目,單純發票開錯

不得賠償延伸的營業稅,而是改購買店裡商品補齊款項

難道...還是那句 我只想到自己嗎?

4500元的教訓不小。
不對阿,發票開錯難道除了購買產品以外,沒有補救的方法嗎?
樓主要不要直接打電話去國稅局問?
雖然說開錯發票是自己的錯,但是如果要照價購買的話,那會不會太嚴苛了一點?
我相信國家稅法會針對開錯發票有一套作業流程,建議樓主打去問吧。

魅影天使 wrote:
不對阿,發票開錯難...(恕刪)


  目前想先打去管理K區地下街的公司詢問

既然發票登記的是這邊,那相信也許有更明確可以解開疑惑的地方

隨後會再與各位分享生活小新知。
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另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1,000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1,000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50元以下,免予處罰。此處之免罰標準是指實際「已開立」統一發票所載之銷售額。
南局國稅局舉例說明,A便利超商應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30元,誤開立金額為300元,未依規定作廢重開,因錯誤開立金額在1,000元以下,符合前揭規定,免予處罰。如A便利超商誤開立金額為30,000元,不符合前揭減免處罰規定應受處罰,惟其罰鍰計算標準並非錯誤開立之金額30,000元,而是依財政部90年1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00456423號令規定,以該張統一發票之「正確銷售額」為罰鍰計算基準。A便利超商應開立正確銷售額為30元,因處1﹪罰鍰3元少於最低處罰金額,故應處最低罰鍰1,500元。

原post誤開發票金額,以上開說明,依正確金額502元為罰鍰計算基準,應處罰鍰1% (5元),少於最低處罰金額,應處最低罰鍰1500元,像這種誤開發票之前也有新聞有1000元開成1百萬,如果慣老闆叫人補差距,真是亂來,建議可請樓主電洽各區國稅局了解,詳細規定,真是老板叫員工補差額,留下相關證據,向主管機關申訴,千萬不要乖乖補了差額,但“差額“等價商品還自己不知道要拿,老板反而因此次錯誤交易,不當得利了。

小小張 wrote:
依營業稅法第48條...(恕刪)



  詢過該公司出納的回應

若遇到這樣的事情,會出現營業稅、該公司的罰款、以及最低的1500罰款

也就是金額會落在約莫近2000元

只是不應該只是補上營業稅而已嗎?多了該公司的罰款,

怎麼又會多上1500元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的最低金額?

法律真是讓人無語啊 還好今天金額不是大錢

不然一張發票讓你負債累累XD


只是店家都沒有商討,直接鼓吹員工直接買下同額商品實在不可取

相信這相關條例若不是遇到了,也不會想多看一眼

現在也許只能摸摸鼻子把這些保養品轉售看看。

估計該公司的罰款約莫500元 + 1500元,所謂的營業稅應當是指502的營業稅吧

到最後一刻才理解,當然明天再致電國稅局清楚了解一下。

  原本是看朋友受了委屈又想摸摸鼻子認栽,一個熱血想幫忙
沒想到最後因為自己知識不足,也只能接受店家給予的選擇

原本想說,如果營業稅了不起四百就搞定,也不用讓他短時間又拿一筆錢出來賠

是自己想的太美好,也謝謝各位耐心解答、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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