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託各位大大幫我解答
我想問一下有關離職時間方面問題
就是我在9/21口頭向主管提出離職
但主管9/23才向老闆報告
9/24才拿離職申請單給我
離職單方面
提出日期寫口頭告知那天9/21
離職日期寫我預定離職日期10/2號
但主管說
提出日期要寫拿離職單那天9/24為主
離職日期需依公司規定兩個禮拜。
需寫到 10/8 號
可是勞基法上寫未滿一年是10日
所以離職時間是依公司規定還勞基法為主呢?
如果我堅持到10/2
但主管不在離職單上簽名.跑流程
叫我要離職日期需改成10/8那天
可是我10/5就要去新公司報到了
那我10/2那天下班前可以把離職單放在主管桌上嗎?這樣算完成離職手續嗎?可是主管沒簽名
還是我離職日期寫到10/8號
可是後面四天都請事假
這又衍生一個問題
我只上10月1號2號
然後5678都請事假都是要扣錢
這樣不就會扣到九月份的薪水?
有什麼勞基法或權益可向公司提出的嗎?
拜託大大幫忙盡快回答我的疑問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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