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救,薪資有資議老闆說要告背信罪


今天是發薪日,老闆沒匯進來簿子,我打去老闆說要扣制服皮鞋錢(我被fire)的,我認定對我不公平,晚上跑來我家要算給我

我沒理他,家人說要勞工局處理..沒想到老闆居然說有錄音要告我背信,我上班都沒經手甚麼錢,上班太累還上24小時,沒有6休1

請假1天就被fire..請問懂法律得大大,我背了甚麼信??感謝
2015-09-11 0:00 發佈

當沖領日薪 wrote:
今天是發薪日,老闆沒匯進來簿子,我打去老闆說要扣制服皮鞋錢(我被fire)的,我認定對我不公平,晚上跑來我家要算給我

我沒理他,家人說要勞工局處理..沒想到老闆居然說有錄音要告我背信,我上班都沒經手甚麼錢,上班太累還上24小時,沒有6休1

請假1天就被fire..請問懂法律得大大,我背了甚麼信??感謝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稍微幫您查了一下
如果您確定您工作上不會經手錢
那照理這個壓根...

上班上二十四小時
沒有六休一
這個有沒有留證據存底呢?
如果沒有留 你也別想你老闆那邊會有...

個人建議是直接上勞工局提告了
勞保局也順便(勞保.勞退)
健保也去調資料(如果您是月初就工作 那他就必須要付這錢)
如果沒做完一個月 那公司基本會去伸進退錢(沒記錯是按比例退 剩下就健保局在寄信給你要你繳)

這期間所有通話有錄音更好
之後也要錄就是了

然後一切讓他上勞工局跟你勞資協商

基本上如果他說要告背信
你有錄到這句
那也是一個提告手段了.

以上是個人建解.
其實勞基法沒幾條樓主可以看看
看樓主的敘述
您的前雇主違反很多條喔:

勞動基準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就是不可以預扣薪水,之前上班有造成雇主的損失....請雇主提告,告贏再說

第四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
◎工作時間已經超過法律規定,可以罰款
第七十九條,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沒到三天就開除已違法

第十七條(資遣費之計算)
◎如果硬要開除請依法支付資遣費

第十九條(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
◎請公司依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以利申請失業補助


有些雇主很愛硬凹
明明自己沒按時發薪水
還要亂扣人帽子
我還遇過要用"公司法"告我的主管....
個人當場表示歡迎
(根本牛頭不對馬嘴)

離開公司後直奔市政府服務櫃檯
寫好勞資調解申請單子
記得勾"請求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
這是政府部門的調解人
比民間調解人有公信力

通常單子送出去後
勞工局就會向公司通知、查證
雇主自知理虧、不敢凹下去錢就匯過來了

當然要做好協調會的準備
上下班的打卡、或能證明你每天上班多久的資料
存摺或薪資條,證明薪資.....等
當沖領日薪 wrote:
今天是發薪日,老闆...(恕刪)
好多鮮明的藍
補充

(89)台勞資二 字第 0043550 號 函
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通常只是想要用的法律條文讓你心生害怕
所以很多不相關的都會拿出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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