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前的大學同學,工作一陣子非志願離職(被炒魷魚),
因為他之前工作有一點積蓄,所以去考公務員,考了一年半都落榜,積蓄也花光了,
他就來勞動部職訓中心,學習一技之長,準備再就業,
勞動部的規定:待業中且參加職訓(職訓上課從早到晚)可以領生活津貼!
我不很瞭解核發生活津貼的流程,至少有三關:
1.地方就業服務站
2.職訓中心
3.勞動部某高層
我同學他按照規定申請文件,上述第一關和第二關都審核通過
到了勞動部某高層,居然被打槍,
對方質疑:『勞保文件顯示長期失業,但是居然能活這麼久,顯然有職業有收入並且有逃漏稅嫌疑』
這是哪們子理由!公務員應該依法辦事,居然用這麼主觀的理由?
我同學聽了幾乎崩潰,因為真的沒錢生活,且前二關的公務員都審核通過,
為何到第三關被人用很蝦的理由否決?
而且他在職訓班已經上課一陣子,現在退出職訓班需賠錢,他沒辦法賠,
他有去申訴,但是幾乎沒效果,因為公務員大多以和為貴,不敢去得罪其他公務員!
我怕他會去學鄭捷拿刀隨機砍人,至少吃牢飯還可以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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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2 新增
我個人猜想:
很有可能,在他宣稱失業的期間有其他收入,被抓到把柄,
在台灣鬼島很多工作 (例如:算鐘點費的打工) 是沒有勞保的,
所以在勞保文件上顯示長期失業,
尤其現在國家預算吃緊,公務員為了省錢,很有可能刁難,
但是他已經上課超過一個月,公務員才通知失業資格不符,
這種行政效率低到可怕!
現在變成進退兩難,沒錢繼續上課,要退訓也沒錢可賠!
貴同學前一份工作有投保勞保嗎?
勞保退保後到申請津貼這段時間,不可以超過兩年喔。
顯然貴同學資格有爭議,被判定為不受理
有關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2 年請求權時效計算疑義案。
有關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2 年請求權時效計算疑義案。
(1)查95年6月12日該函示略以:「……如於離職退保之日起2年請求權時效內,已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非自願離職失業之身份辦理求職登記,事後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符合非自願離職並安排其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則可依就業保險法規定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2)依該函示意旨,有關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請求權時效,應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之日起算。被保險人如於非自願離職退保之日起2年內依就業保險法第25條規定辦理求職登記,並表明其為非自願離職者,應得認定被保險人有請求就業保險相關給付之意思表示,則嗣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其為非自願離職,並安排其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雖已逾2年請求權時效期間,被保險人如無怠於行使請求權之情形,仍可依就業保險法規定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卡爾馬克斯 wrote:
我以前的大學同學,...(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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