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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欲買回加班累計時數

請問各位
小弟我因職業關係天災例假日有排班就得上班
只要上班超過當月應上班時數 或天災例假日上班 時數就會累計

現雇主欲買回我們的時數

算法是這樣
2到7月平均薪資÷240=時薪
時薪×累積時數=$$
當天有加班到第9第10個小時×1.33
第11第12小時×1.66

請問這樣合理嗎?
超過當月應上班時數是不是應該都算加班??
這樣算不是都1∶1跟我買

真的不懂所以上來提問
2015-08-28 11:35 發佈
文章關鍵字 雇主
不合理,例假日的加班時數算法可不一樣喔。
感覺你公司想把假日加班兩倍的錢給吃掉。
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或兩週工作超過84小時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勞動基準法第24條)
(1)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雇主如遇紀念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或特別休假,均應使勞工休假。雇主於休假 日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該日出勤8小時內不計入每月加班46小時範圍,(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38條、第39條)

不對
照時數累計規則來看
應該所有時數最少都要*1.33
天災例假日應該以2倍計算
其餘平常日加班的時數,照勞基法規定給付
不佔老闆便宜,也不要委屈自己
~工讀生~ wrote:
不對照時數累計規則來...(恕刪)

怎麼說??
照你的說法,你應該是輪班制的,約定每個月上班240個小時嗎?時數也太多了,這點不釐清,其它都理不清。

輪班制的例假日是指排休日,國定假日該不該排上班得另約定。

我以前做的輪班工作,僱主是把全年的例假日及國定假日總日數算出來,再排出每個月每個人可排休幾天,才由單位主管每月幫員工排班,每天上班8小時,加班都是當天視狀況通知有算加班費。
藤原豆渣店 wrote:
雇主如遇紀念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或特別休假,均應使勞工休假。雇主於休假 日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該日出勤8小時內不計入每月加班46小時範圍,(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38條、第39條)


argel wrote:
天災例假日應該以2倍計算
其餘平常日加班的時數,照勞基法規定給付
不佔老闆便宜,也不要委屈自己


例假日的「加班費」是「乘以 1」
因為領月薪的人,例假日是有薪的,再加上 1 倍日薪加班費,叫做「加倍給薪」
喵~~滑鼠不能當飯吃,但可以混飯吃
㊣貓老大 wrote:
例假日的「加班費」...(恕刪)

本三寶王路過剛好瞧見貴文亂添幾筆
以免洗做業元為利
就算給予24k
全勤估兩三千+譏笑+餐費+交通補償……死砍活砍本俸萬餘
本俸再砍三十日(夠狠在砍計時)日薪不足八百再給幾百又何如?
元和利盡龜貴老闆所有……政府又減其稅成就債留恥孫
以幫卒業想好用無薪價來扣加班時數

240是工時上限?退一步講(隔周休)192合適些
畢竟有台風假卻不能休
PS:記日改計時(午休也支薪)
Sorry5029 wrote:
請問各位小弟我因職...(恕刪)

Sorry5029 wrote:
請問各位小弟我因職...(恕刪)

買回也是錢..
付加班費也是錢..

哪來那麼奇怪的說法..叫做"買回加班累計時數"..
付加班費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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