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小弟我因職業關係天災例假日有排班就得上班只要上班超過當月應上班時數 或天災例假日上班 時數就會累計現雇主欲買回我們的時數算法是這樣2到7月平均薪資÷240=時薪時薪×累積時數=$$當天有加班到第9第10個小時×1.33第11第12小時×1.66請問這樣合理嗎?超過當月應上班時數是不是應該都算加班??這樣算不是都1∶1跟我買真的不懂所以上來提問
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或兩週工作超過84小時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勞動基準法第24條)(1)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雇主如遇紀念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或特別休假,均應使勞工休假。雇主於休假 日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該日出勤8小時內不計入每月加班46小時範圍,(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38條、第39條)
照你的說法,你應該是輪班制的,約定每個月上班240個小時嗎?時數也太多了,這點不釐清,其它都理不清。輪班制的例假日是指排休日,國定假日該不該排上班得另約定。我以前做的輪班工作,僱主是把全年的例假日及國定假日總日數算出來,再排出每個月每個人可排休幾天,才由單位主管每月幫員工排班,每天上班8小時,加班都是當天視狀況通知有算加班費。
藤原豆渣店 wrote:雇主如遇紀念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或特別休假,均應使勞工休假。雇主於休假 日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該日出勤8小時內不計入每月加班46小時範圍,(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38條、第39條) argel wrote:天災例假日應該以2倍計算其餘平常日加班的時數,照勞基法規定給付不佔老闆便宜,也不要委屈自己 例假日的「加班費」是「乘以 1」因為領月薪的人,例假日是有薪的,再加上 1 倍日薪加班費,叫做「加倍給薪」
㊣貓老大 wrote:例假日的「加班費」...(恕刪) 本三寶王路過剛好瞧見貴文亂添幾筆以免洗做業元為利就算給予24k全勤估兩三千+譏笑+餐費+交通補償……死砍活砍本俸萬餘本俸再砍三十日(夠狠在砍計時)日薪不足八百再給幾百又何如?元和利盡龜貴老闆所有……政府又減其稅成就債留恥孫以幫卒業想好用無薪價來扣加班時數240是工時上限?退一步講(隔周休)192合適些畢竟有台風假卻不能休PS:記日改計時(午休也支薪)Sorry5029 wrote:請問各位小弟我因職...(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