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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1 15:43 發佈
有~~~就給他擺爛~~~等到公司受不了了就會自動叫你朋友回家吃自己
找律師看看吧! 競業條款要有其合理性!
以這個來說,不過就是一個月多個十幾%的薪水
換算就是多個四五千元,一年就是多個六七萬
這樣要你賠百萬,超過比例原則,合約就不一定可行
這種合約不理他也行,等告上勞工局看是誰理虧,之前鴻海也是這樣搞,告上法庭 直接被法院判鴻海敗訴(當時新聞報導, 法官好像還當庭酸鴻海代表:這種合約也敢開???)

如果可以這樣搞,那每家公司慣老闆都來寫作比賽, 寫明違約者寫100年內都不准投入相關慘業 否則違約者男的抓去阿陸巴, 女的得肉身賠老闆!!! 這樣的條約才夠狠 才能遏止違約嘛~~

除非公司有提供對等的額外綁約金(不算在薪資內), 不然一般科技廠綁約都要給員工綁約金,違約離職就是將綁約金繳回而以。。。。。。 

nelson200009 wrote:
朋友公司百貨業最近...(恕刪)

腦殘合約 勞基法明顯違法

nelson200009 wrote:
朋友公司百貨業最近...代價是2年內不能自行離職,離職半年內不能去同行,自行離職要賠前一年年薪的五倍(恕刪)

如果有先配股 (相當年薪的10倍) ~~ 那可以簽 !
不合法,應該是不會成立,它已經違反勞基法,光賠一年年薪的五倍就不合法,還有它也沒什獨家技術,這樣綁員工一定是敗訴,競業條款一般都是用在研發人員居多,服務業用競業條款,太扯蛋吧.
好奇到底是哪家血汗百貨,竟敢這樣壓榨底下櫃姐??

建議把名稱公開,好讓大家抵制去那裏消費~~
請找勞工保險局, 可能會有結果!!
nelson200009 wrote:
朋友門市銷售業最近簽...(恕刪)
就簽下去吧,反正不會生效的!
不然大家都去開公司就好了,比高利貸還好賺。

離職需要賠錢的只有"受訓"的部份,
比如說公司派你去德國受訓三個月,條件是回國後兩年內不得離職,
日前離職的機長就屬於這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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