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8/4下班時出車禍,當天持一般健保換藥(掛號80、自負擔50,但是自負擔部分8/7有退還),
隔天詢問人事是否請領勞保相關補助,
原本說無報警無三聯單,所以無法申請任何補助(當時沒有說有工傷單),
後來我8/5下午打電話去勞保局確認後並無看診。
在8/6再次詢問人事,他才拿出工傷單,
在8/6開始持工傷單的部分換藥(僅收取掛號費80),
然後8/7詢問人事如果我全部整個醫療過程看完後,
需要給他收據嗎?
他就說「給我收據做什麼?公司並無任何補助。」
但是我看該網址寫道,
『向雇主或直接向勞保局索取「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前往醫院就醫,
可免除自付額之醫療費用,至於醫院向就醫者收取之現金部分(掛號費及勞保局不給付者),
將其收據向雇主請領已付之金額。』
那麼不就代表說公司必須要負擔我的掛號費部分沒錯吧?
雖然每日掛號費僅80元,但是若看到整個傷口癒合大約要2-3個星期,
算起來也上千元的費用。
雖然我是一個暑期契約工,但是想讓他們知道,
不是每個暑期契約工都會讓自己的權益白白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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