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有關"台中貝拉美學館"離職違約金事宜

是發生在朋友身上的事
他到台中這間貝拉美學館擔任美容師約2個月又10天的時間
因為自覺不適任所以在7月中旬已和直屬主管提離職說做到7月31日
現在問題來了
因為當初他進公司時有簽約
合約提到需任職滿一年
若未滿一年則會有違約金
像他做了兩個多月
等於有10個月未履行合約
所以一個月罰2500
10個月就要罰25000元
有跟主管說過勞基法規範
這是不合法的
而且他當初簽的合約只有一張
那張公司說是內部資料
根本也沒有複印本給我朋友
也不是那種一式兩份的正式合約
我朋友笨笨的就簽了
也忘了裡面條約到底寫了什麼
現在他很擔心會不會離職了以後才有違約金產生
因為公司表明了有簽約就算數
以公司規定為主
還叫他今天8/1繼續去上班
要做到8/7還8/8
說可以通融他
如果他繼續多待7天10天就不會有罰款問題
或者是可以將他之前上班超出的時數用補假的方式辦理
這樣他就可以提早走了
因為公司也表態說沒有辦理好交接手續跟離職手續就還是員工
我問過朋友了
他主要的職務就是美容師
不會有經手現金等等的事務
我是有叫我朋友直接今天就跟公司辦離職手續
想請問各位大大
這間公司這樣的做法已經明顯違法
但要如何辦理好離職員工應該要做的事項才不會後面被公司追討違約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5/8/4更新
其實也不是說美容業不好
只是碰到這樣的公司員工還是要保障自身權益
事情大致已處理完畢
也更新一下讓大家知道

先針對進公司簽約這點
有問過勞工局
光合約條款已經是不合乎勞基法規定
主要就是賠償違約金這條不合理
勞工局很歡迎我朋友去申訴

再來是離職
因為勞基法第16條有規定
任職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
需要在10天前預告雇主離職
像我朋友是做2個多月的時間
在7月中預告做到7月底
所以合乎這項規定
也不需要像公司說的要多待7天10天
另外公司原本有提到要將之前她超時上班的工時抵成休假讓他提早走
這個也很不合理
因為超出的工時勞工局是說必須給加班費
也不能用抵銷的方式處理
所以那天辦理離職手續時就已經說明請公司依照勞基法處理
是說這間公司也很妙啦
一直說是要依他們公司規定走
最後雖然順利辦好離職
也不需要賠公司2萬5
但是還是須簽立一份切結書
我想這也是這間公司厲害的地方
難怪沒有人敢去申訴
2015-08-01 15:09 發佈

文小妹 wrote:
是發生在朋友身上的...(恕刪)


1.勞基法沒有簽訂久任契約的部分,這部分會回歸到民法!
契約有沒有效,要看契約內容,不會是雇主說的算!

2.法律沒有規定契約要一式兩份,一次一份也是可以的!

3.離職只要意思表達到就成立了!
員工自請離職,係終止契約之一種,而終止契約方式於勞基法未有規範,但勞基法第一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而勞動契約本質亦為僱傭契約之一種,是以,勞動契約亦適用民法中有關僱傭契約之規定,而民法第二六三條及二五八條規定終止契約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而意思表示分為二種,其一為對話之意思表示,另一為非對話之意思表示,對話之意思表示,於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例如員工以口頭方式向公司表示自請離職者,其自請離職意思表示為公司了解時,即生效力;非對話之意思表示,於送達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例如員工以寄達存證信函方式向公司表示自請離職者,其自請離職意思表示於存證信函送達公司時,即生效力!

4.如果公司已經在找台階下了,多做幾天再走會整麼樣嗎? 總比要去勞資協調會是打民事官司好的多!

5.手續很簡單,請公司出示書面文件證明就可以,內容要註明本人於離職前已交接清楚....等等

6.如果公司亂扣薪資或不給,直接到勞工局申請勞資協調就可以,公司乖乖付錢的!


當你在爭取的的權益,也請把你的義務做好! 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
為何要走呢?多學一點不好嗎...才一年而已

我們這邊捷運站出口有好幾家美容、美甲

都是年輕面孔,大約有幾年資歷,累積一些作品或熟識的客戶

三個人合租一間店面30000~38000元

這樣開銷壓力不會太大,而且天天都營業且可輪休做散客

Rodis Remix wrote:
為何要走呢?多學一...(恕刪)


我也不是說美容業不好
像我朋友也是已經在美容業待超過10年的經驗了
可就是這間公司有他不適任的原因
不然也不會有後續這些問題
不過也謝謝您的經驗談

小吹吹 wrote:
1.勞基法沒有簽訂...(恕刪)


謝謝您的分享
其實就是這間公司有他不適任的原因
目前事情也算是解決了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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