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種種原因所以想換個工作環境...
請問離職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離職後需要取得什麼證明文件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在此先感謝各位前輩
小小低頭族 wrote:
看來你除了不懂法條,還很沒職場道德
以下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有看到第三條嗎?30日前
工作有他不如意不滿意的地方
但要走,也麻煩拿出態度,職場道德
他也沒說錯啊
第 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除非樓主的工作是屬有簽約規定要工作三年以上的,或是在該公司工作滿三年以上才需要30天的預告期
不然照規定走,規定幾天就提前幾天預告
至於東扣西扣的問題...
第 26 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患難見真情 wrote:
離職後需要取得什麼證明文件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基本的像是工作證明書,離職證明書
還有就是勞健保投保資料等
第 19 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
不然就會發生所謂的跟東家撕破臉的情況,在怎麼不想繼續工作下去,也要跟東家好聚好散,
要知道在江湖飄,總是有新公司會打聽你的前個公司的工作狀況,不要覺的不可能這麼倒楣,
萬一你本來有好的工作機會,因為你前東家跟你鬧不愉快,講你壞話,於是你就沒了新工作,這就很靠杯了。
還有文件的留檔跟一些東西要提前弄好,如果東家還一直不肯放你離開,該講的日期定一定,
文件留給對方你就可以走了,不要呆呆的給東家凹,因為是東家在時限內沒有找到人,不是你的問題。
離職證明跟退保的證明都拿好,之後就能順利離開了,反正就那段時間而已,省的到最後還來個追殺令,扣薪水,馬上幫你辦退勞健保的那種都會發生,不想要這些事一起來,乖乖的跑完那段流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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