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已讀不回」事件,談「部分工時者」的勞動權益。

上週新聞吵得沸沸揚揚的「已讀不回事件」,先不討論這件事誰對誰錯,且目前已經進入勞檢程序,雖然結果還沒出來,但基本上店家被罰的機率應該是非常非常大。但從這個事件,也就是今天要談的題目「部分工時者」的勞動權益;從蘋果日報的新聞回文內容,可以看見許多雇主對於領時薪的部分工時者的勞動權益的誤解或是忽視,簡單整理可以發現有以下誤解,請各位常上M01的同學們有看有保佑,注意自己的權益。

1.部分工時者=工讀生 (X)

工讀生只是口語上的形容詞,表示這位員工是還在就學中具備學生身分,但基本上工讀生這個名詞是勞基法和民法上都沒有的名詞。換言之,部分工時者可能是工讀生,工讀生也可能是月薪制的正職員工,兩者之間並沒有絕對的相關性。也不應該因為具備「工讀生」的身分而減少勞工權益。

2.部分工時者沒有加班費(X)

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觀念,「領時薪的部分工時者不適用勞基法變形(彈性)工時」的規定,因此每日的正常工時最多就是8小時,超出8小時的部分就要支付1.34倍或1.67倍的加班費。

3.部分工時者沒有勞健保(X)

勞保:部分工時者還是要在上班當日加勞保,目前實務上有些公司會當日加保、當日退保,這部分還是允許的。

健保:健保由於不需要重複加保,目前的合法的做法是,3個月以內的短期工作可以以原來的投保單位加保(如暑期工讀生),每周工作時數在12小時以上的雇主要投保健保。


4.部分工時者沒有6%的勞工退休金提撥(X)

部分工時者雇主還是必須要支付6%的勞工退休金提撥,計算公式請善用貴公司的人事薪資系統或ERP系統。

5.部分工時者沒有資遣費(X)

勞基法只有不定期契約和定期契約兩種,除非是一開始就很確定工作期間的當日工或臨時工,基本上大部分的勞動契約都是不定期契約。而部分工時者(時薪制)和全職工作者(月薪制)只是薪資計算方式的不同(屬於勞動條件),在解雇方面還是要遵守勞基法相關規定依法資遣,因此部分工時者還是有資遣費。

5.部分工時者可以雇主不爽就叫你不要來,回家吃自己。或是可以隨意停班,直到你不想來為止=自願離職(X)

一般而言部分工時者的勞動契約內應當註記排班的方式,以及每月最低工作時數,在締結勞動契約時就應當彼此合意。而雇主每月排班時也應當顧慮到排班的公平性。因此並雇主在沒有正當理由的狀況下是不可以隨意停班的,同時部分工時者也不可以隨意自動停班給自己放長假。如果與當初締約合意時差異太大,雙方都有權利提出履約要求。因此雇主對部分工時者有呼之即來,揮之即去的觀念是不正確的。

7.部分工時者沒有特休、婚假(X)

一定很多人不知道部分工時者是有特休及婚假的,可以向雇主提出有薪假。只是其實施方式要由雇主與員工議定。如果沒有議定,依照勞動部的解釋,就依比例來計算了。

8.部分工時者沒有例假(X)

依照勞基法,每7天一定要有一日例假作為休假,因此雇主一定要記得不能每天都排班。
2015-07-27 17:39 發佈
wuzenjar wrote:上週新聞吵得沸沸揚揚的「已讀不回事件」,...(恕刪)


慣老闆
wuzenjar wrote:
上週新聞吵得沸沸揚...(恕刪)


更正你的錯誤...

加班費是依 勞基法
第 24 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 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所謂的三分之一 是1.33333..,不可以捨去小數,要以1.34計算
所謂的三分之二 是1.66666..,不可以捨去小數,要以1.67計算

被勞檢會被罰無足額給付工資!



----
5.部分工時者可以雇主不爽就叫你不要來,回家吃自己。或是可以隨意停班,直到你不想來為止=自願離職(X)

一般而言部分工時者的勞動契約內應當註記排班的方式,以及每月最低工作時數,在締結勞動契約時就應當彼此合意。而雇主每月排班時也應當顧慮到排班的公平性。因此並雇主在沒有正當理由的狀況下是不可以隨意停班的,同時部分工時者也不可以隨意自動停班給自己放長假。如果與當初締約合意時差異太大,雙方都有權利提出履約要求。因此雇主對部分工時者有呼之即來,揮之即去的觀念是不正確的。

勞基法只有規定加班時數的上限沒有規定下限,企業不可能在勞動契約綁死自己,今天企業會需要部分工時人員就是希望能有用人的彈性,還有中小企業普遍勞動法令認知不足,最好會簽訂勞動契約將權利義務說清楚,真的要簽訂一堆契約只是對勞工不利而已,企業找法律顧問寫的勞動契約和工作規章會對付錢的企業不利嗎?
----

實務上~ 部分工時者可以雇主不爽就叫你不要來,回家吃自己。或是可以隨意停班,直到你不想來為止,不違法! 即便勞工局也是給你一樣的答案!


「已讀不回事件」,個人覺得真是太惡劣,一定會被裁罰!
小吹吹 wrote:
所謂的三分之一 是1.33333..,不可以捨去小數,要以1.34計算
所謂的三分之二 是1.66666..,不可以捨去小數,要以1.67計算
被勞檢會被罰無足額給付工資!


你說的對,因為我都是用無條件進位法,所以忽略了,原文已修正。

小吹吹 wrote:
如果企業採用變形工時,就一定不是超過8小時要給加班費,例如餐飲業屬於四周變形,企業在勞工上班前和勞工約定,
每天上班10小時,這10小時都算正常工時,超過8的部分是不用付加班費!
但是兩周超過84小時的部分或是約定超過正常工時的部分,是需要給付加班費!


這部分依照103年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30028069號函釋,部分工時者確實僅適用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無適用彈性工時規定:

<函釋內容>
查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及第30條之1的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依前開規定實施2週、8週或4週彈性工時。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及第30條之1規定制定時,係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兩週工作總時數84小時之全時工作勞工為規範對象,旨在使工時集中運用,減少勞工出勤次數,並減少企業排班問題;至部分工時勞工之工作時間,相較於全時工作勞工已有相當程度縮減,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已足使雇主彈性安排勞工之出勤模式,爰部分工時勞工無得適用前開彈性工時規定

綜上,部分工時勞工,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每2週工作總時數超過84小時之部分,認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加給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其未依規定辦理者,應認涉違反該條規定。

小吹吹 wrote:
勞基法只有規定加班時數的上限沒有規定下限,企業不可能在勞動契約綁死自己,今天企業會需要部分工時人員就是希望能有用人的彈性,還有中小企業普遍勞動法令認知不足,最好會簽訂勞動契約將權利義務說清楚,真的要簽訂一堆契約只是對勞工不利而已,企業找法律顧問寫的勞動契約和工作規章會對付錢的企業不利嗎?


哀,這不就是台灣的特殊風氣嗎!!一堆顧問公司亂教,把勞工的權益踩在腳下。在這裡發文也是提醒部分工時者,務必在締結勞動契約時,問清楚排班方式和最低排班時數,以免像「已讀不回事件」的慣老闆,用停止排班達成實質解雇規避資遣的方式。

小吹吹 wrote:
「已讀不回事件」,個人覺得真是太惡劣,一定會被裁罰!


「已讀不回事件」雇主有被申訴未給加班費和違法解雇,過一陣子如果看到結果再放上來。
在這種資訊發達的時代, 老闆們發這種訊息難道都不擔心員工會把訊息內容公布在網路上? 這老闆不是太過於天真就是以為自己的話是聖旨.
三爽mobile01

wuzenjar wrote:
你說的對,因為我都...(恕刪)




教學相長...

我也學到一課!....



想請問中秋補假那一天,該怎麼算?
wuzenjar wrote:
上週新聞吵得沸沸揚揚...(恕刪)

熱-狗 wrote:
想請問中秋補假那一天,該怎麼算?


這次中秋補假撞教師節,比較複雜

【中秋節(9/27)】

"公務機構"或"比照公務機構實施週休二日制":

中秋節(9/27)適逢周日,於9/28(一)補假1日

"實施2週84工時制的事業單位":

中秋節(9/27)放假;原本但9/28要補假,但因遇上教師節,另擇日補假1日

【教師節(9/28)】

"公務機構"或"比照公務機構實施週休二日制":

本日照常上班,但因遇上中秋節補假,因此本日放假

"實施2週84工時制的事業單位":

本日放假



wuzenjar wrote:
上週新聞吵得沸沸揚揚...(恕刪)


真的謝謝您
wuzenjar wrote:
這次中秋補假撞教師節...(恕刪)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