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公司與要派單位紛爭

請問

要派單位與人力公司簽約

之中一位人力公司之派遣員工,104/6/8-6/19都有在要派單位工作

6/19要派單位結束與人力公司短期要工

結束當日,派遣員工與要派單位要求,6/20-23端午連假三日期間(已跟派遣公司請假)

要求在要派單位打工三日

打工第三天6/23 同公司同事來接送,並帶相機 拍照舉證

6/25隨即收到調解委員會信函,要求調解,並賠償10萬元



關於簽訂契約條文:要派單位不得擅自錄用目前服務於人力公司,或於離職半年之員工,若違反須賠償十萬元整。



1.若契約只有雙方簽名與簽約日期(為103/5/28),合約並未明訂履約期限,請問此契約是否生效??
2.若人力公司派遣員工於休假期間私自要求至要派公司打工,要派單位任用該名員工打工三日,是否違反契約內條款須賠償十萬元??

3.關於合約條款中「要派單位不得擅自錄用目前服務於人力公司,或於離職半年之員工」,請教「利用休假期間打工=錄用」嗎?

謝謝
2015-07-03 20:50 發佈
這個感覺起來似乎還滿難說的,要看有沒有董法律的大大
基本上 錢賠定了

派遣公司幫你找人 遊戲規則定好了 你也同意了

結果又自己違約......

不太懂為何要特地在結束跟派遣公司合作後又接著用了派遣工3天

有何特別的原因讓公司去承擔違約的風險嗎?
怎麼一整篇看起來,像是公司之間的仙人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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