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要派單位與人力公司簽約
之中一位人力公司之派遣員工,104/6/8-6/19都有在要派單位工作
6/19要派單位結束與人力公司短期要工
結束當日,派遣員工與要派單位要求,6/20-23端午連假三日期間(已跟派遣公司請假)
要求在要派單位打工三日
打工第三天6/23 同公司同事來接送,並帶相機 拍照舉證
6/25隨即收到調解委員會信函,要求調解,並賠償10萬元
關於簽訂契約條文:要派單位不得擅自錄用目前服務於人力公司,或於離職半年之員工,若違反須賠償十萬元整。
1.若契約只有雙方簽名與簽約日期(為103/5/28),合約並未明訂履約期限,請問此契約是否生效??
2.若人力公司派遣員工於休假期間私自要求至要派公司打工,要派單位任用該名員工打工三日,是否違反契約內條款須賠償十萬元??
3.關於合約條款中「要派單位不得擅自錄用目前服務於人力公司,或於離職半年之員工」,請教「利用休假期間打工=錄用」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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