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底 一位員工在上班時間 因為與其他員工有口角 當下就直接離開公司
當天下午就打電話說 要還制服 我說: 好 薪水等你還我制服我就發給你 (該員工在我公司服務2年左右)
3天後 該員工還制服 我給他相對應的薪水 並請他簽收薪資條(未簽志願離職證明)
又過3天 該員工要求 我幫他開非志願離職證明 好讓他去領失業補助 (我僅口頭答應)
等到最近幾日要開證明 才發現 現在開非志願離職證明 雇主要向縣市政府通知很麻煩 所以我不想幫他開證明
請問我現在 會有甚麼樣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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