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醫師有說對你影響不大也無法具領殘障手冊之資格除非您找的工作行業有相關要求,恐怕有不足以勝任之情形,那事先告知會比較好雖說醫療、健檢都屬個資,但職安法讓雇主能保存勞工健檢資料若真的會影響,的確雇主能以此不雇用你但如果聽力並不會影響職務內容的話雇主若真的以這點拒絕你,那這就是就業歧視囉~ 是可以申訴的另外你說的「我保證以上資料屬實,否則會被解職的同意簽名」是勞基法第12條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重點除了虛偽意思,還有受損害之虞,所以這沒那麼可怕的
重大疾病是指:1 惡性腫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惡性腫瘤2 急性心肌梗塞3 腦中風后遺癥——永久性的功能障礙4 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干細胞移植術——須異體移植手術5 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須開胸手術6 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期)——須透析治療或腎臟移植手術7 多個肢體缺失——完全性斷離8 急性或亞急性重癥肝炎9 良性腦腫瘤——須開顱手術或放射治療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不包括酗酒或藥物濫用所致11 腦炎后遺癥或腦膜炎后遺癥——永久性的功能障礙12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藥物濫用所致13 雙耳失聰——永久不可逆14 雙目失明——永久不可逆15 癱瘓——永久完全16 心臟瓣膜手術——須開胸手術17 嚴重阿爾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18 嚴重腦損傷——永久性的功能障礙19 嚴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20 嚴重Ⅲ度燒傷——至少達體表面積的20%21 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有心力衰竭表現22 嚴重運動神經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23 語言能力喪失——完全喪失且經積極治療至少12個月24 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25 主動脈手術——須開胸或開腹手術樓主應不符合上述,另外,樓主也實際沒有領殘障手冊,所以樓主並無提供資料不符的問題,也就不會事後因資料造假被解職,樓主自身要考慮的是工作實務上是否會因三十幾分貝聽力受損而造成彼此困擾。另外,跟前公司要離職證明是很正常的,不用尷尬,人事單位幫開離職證明都很習慣的。以上供參考。
關於這點我也很困擾,我也有小耳症,在履歷表照實寫就好了。但再面試的時候有時候主管會問 我的耳朵通常會回答不影響工作。提外話,但我覺得很奇怪 明明小耳症的人,在聽力上 在生活上真的有受到影響,比如說; 無法辨別車輛從左邊來或者從右邊來如果有人突然叫我其實我是聽不清楚的 通常還要再問一次,但為何領不到殘障手冊我也搞不懂,又為何有些重聽的老人 或者 出生摔傷的嬰兒聽力有上受損都可以領到,我有做過檢查 是沒有到達領殘障手冊資格,但年紀將進三十歲了 其實感覺聽力有真的越來越不好。milly1030 wrote:請問履歷表上面的選...(恕刪)
可以去檢舉,該履歷表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就業隱私規定「性別」、「年齡」、「婚姻狀況」、「籍貫」、「役畢」、「健康紀錄」、「視力狀況」、「犯罪紀錄」、「黨派」這些都不能出現在履歷表上http://bola.gov.taipei/ct.asp?xItem=89734383&ctNode=62824&mp=116003
謝謝大家的回答,我後來有問了~~他說叫我不用改,他們弄那個選項只是想知道有沒有手冊沒有就勾無,因為他們好像雇用有手冊的人可以抵稅吧...我的聽力也是會隨時間變差因為是遺傳基因的問題每次看醫生,醫生也不會幫你治療..只是去測量看聽力有沒有變更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