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15天 告知離職

請問各位大大

小弟遇到了些狀況,我們公司離職要提前15天告知

所以在 4/30 我就申請了離職,填寫公司正式離職單

5/1 繳交給主管,預定離職日也填寫 5/15

這15天內我只有休息一天

但是公司今天卻告知,安排我到月底才能離開!

請問這樣是否合理呢?


這期間內也沒有派新人來做交接的事務

加上 5/18 我就要到新公司上班

如果我這邊的離職沒有完成,就會以曠職來扣薪水!


再一問 我們公司發薪日是15號下午1700進帳

遇假日延後發放

在離職單上,有一條註記

離職員工薪水於次月26號發放 (等於我5月薪資 要到6/26才領的到

這樣是否也合理呢?


我第一次遇到這樣的公司制度,讓我很傷腦筋

想請大大給我些建議
2015-05-16 3:0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15
看你的年資多久
照勞基法規定來吧

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基法沒幾條,花點時間看看吧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或直接打電話去當地勞工局問問
好多鮮明的藍
adam780919 wrote:請問各位大大 小弟遇到了些狀況,我們公...(恕刪)


根據年資,提前10~30天不等提出辭呈,
但不提前告知會不會怎樣?
不會,勞工沒有罰則,
除非造成公司損失,另外提民事賠償,
不論如何,公司都沒權力扣除你用勞力換來的薪水。
但還是好好跟前公司聊聊,剩下這天怎麼處理,圓滿處理是優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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