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工作沒熱忱了~五月上旬滿一年~我就立馬丟離職單了
但是勞基法規定滿一年者要20天前告知~所以如果要符合勞基法走~可能要坐到六月五號(差不多13號申請的)
但如果公司要走勞基法的話~那我還有七天特休~應該可以放掉~然後還是要算正常月薪給我吧!??
我這樣的認知應該正確吧!!!
至於我丟離職單後都沒人理我~沒人約談~呵呵我要交接給誰~沒人告知~都三四天了...
可以20天到就閃人嗎~還是說要等公司下指令!!??其實我根本下周就想收收東西閃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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