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網路的新聞,主要是說警察替朋友查別人的車籍資料,結果被起訴,用的是刑法第132條,好奇的是,警察有事,警察的朋友有沒有罰則??因為刑法第132條只有罰公務人員洩密的人,沒有罰接收訊息的人,除非是有賄絡情事這樣說不知道對不對??
沒有威脇,沒有利誘,警察是出於自願及主動,為何要以刑法對收受訊息者相繩?威脇,恐嚇,或基於權力地位上有支配力者(比如警察的上司要求),這樣就有構成恐嚇或教嗦犯的可能.至於利誘,那就是賄賂囉...euin wrote:刑法第132條只有罰公務人員洩密的人,沒有罰接收訊息的人,除非是有賄絡情事這樣說不知道對不對??...(恕刪)
是的,沒有威協利誘,因為一切都是主動的犯意(如果今天換成是你想去參觀,人家會鳥你嗎).euin wrote:可是如果是國家機密的話,就有事情吧...就像這一次的阿帕契事件一樣.....也是沒有威脅利誘............